山东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可享病假工资
2006-6-20 齐鲁晚报 杨飞越
据山东省劳动保障厅最近出台的《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对于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不能恢复工作的,山东省首次明确,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按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30日内作出结论。在作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因工伤残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其工伤医疗费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