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单位以外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如何赔偿
因单位以外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如何赔偿
这个问题,能否获得双倍赔偿抑或是补足赔偿原则,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论,不只大家的看法如何?
笔者较为同意双重赔偿,因为工伤保险赔偿,是因为交纳了相关的社会保险,由国家支付相关费用,而侵权赔偿则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债务,两者并不冲突,司法解释也有相关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该规定又没有明确指出市双倍赔偿还是补足赔偿。而各地的地方立法比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交通事故引起工伤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又规定了补足原则,实在是颇为矛盾。
笔者认为,完全从法理出发,根据上位法由于下位法,笔者还是同意劳动者能够获得双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