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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而引发的双重赔偿问题

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而引发的双重赔偿问题

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而引发的双重赔偿问题卢海凡: 广州新福利汽车有限公司律师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及工业化进程的发展,工伤保险得到了广泛的普及,工伤事故也越来越多。在频繁发生的工伤事故中,有不少是由于第三人侵权而引起的,如工作时受到他人暴力伤害或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等。在这些情况下,工伤职工是否既能获得侵权人的民事赔偿又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引起了不少的争议,有人认为可以获得工伤和民事的双重赔偿,有人认为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可谓众说纷纭、各执己见。那么,到底可不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呢?
从2004年1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取代了劳动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开始施行。《条例》规定:工伤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是否可以享受双重赔偿并无相应规定。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其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条例》和《解释》上看,《条例》规定工伤可获取工伤保险待遇,而《解释》又规定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向第三人要求民事赔偿,这是否意味着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工伤和民事的双重赔偿了呢?
目前,国家对这一问题并没有立法予以规范和明确,笔者通过研究各地的规定和做法认为,在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只承担有限或补充的责任,工伤职工不应享受双重赔偿。具体理由阐述如下:

一、双重赔偿不符合工伤保险的设立目的
《条例》第一条就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由此可以看出,工伤保险的目的有二:一是为了使广大的工伤职工能获得救济和补偿,二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这两个目的是通过工伤保险统筹,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成立工伤保险基金来实现的。在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话,就意味着工伤保险基金在受害人已得到侵权人的民事赔偿后,仍要进行百分之百的赔付,这样的赔付将使工伤保险基金有限的存储量减少,从而可能使其他工伤职工的救济和补偿受到影响,这对其他工伤职工来说是不利的。对用人单位来说,用人单位不仅为职工交纳了保费,而且在职工获得民事赔偿后,本无过错的用人单位仍需支付职工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这其实是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对用人单位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二、双重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前提相冲突
在民事赔偿中,受害人向侵权人提出的赔偿主张需以其存在损害为前提,没有损害,主张则无从提起。受害人在提出民事赔偿前若已得到了工伤保险赔付的话,其损害就得到了一定的弥补。如果允许双重赔偿,就等于受害人可以将已经得到了弥补、已不存在的损害又作为损害来提出赔偿主张,这样的主张显然与民事赔偿的前提相冲突而得不到支持。

三、双重赔偿不符合一般的社会价值观念
一般人所认同的公平、合理的价值观认为,受害人所获得的赔偿应与其所遭受的损害相当。但在双重赔偿的情况下,受害人不仅能获得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还能获得工伤保险的赔付。而受害人在获得足额的民事赔偿后,无论从物质上还是精神上,按法律规定都已得到了充分的补偿,如工伤保险再给予赔付,就等于受害人又获得了额外的利益,从而使受害人获得的赔偿大大高于其所遭受的损害,这明显与一般人所认同的公平、合理的价值观念不符,难以被社会大众所接受。

四、双重赔偿的立法模式仅为少数国家所采用且其职工需负担保险费
采用双重赔偿立法模式的国家很少,最典型的是英国。英国1948年的《国民保险法》中规定,受害雇员除可以获得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外,还可以请领5年内伤害及残疾给付的50%。此项规定乃是基于英国工会对政府施加强大压力而制定的,而其主要原因则是劳工本身须负担几近半数的保险费。我国的情况与这些采用双重赔偿立法模式国家的情况并不相同,在我国,工伤保险费无需职工负担,而是全部由用人单位来负担,如果我国也效法这些国家采用双重赔偿的立法模式,显然并不合理。
基于以上四点理由,在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情况下,工伤职工一般不能享受双重赔偿,工伤职工所获得的赔偿不应超过其所遭受的损害。在如何处理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付的问题上,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工伤的,侵权人不能因受害人已构成工伤而减轻或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否则对侵权人的违法行为就构成了姑息和放纵。而工伤保险由于其属于公力救济性质,职工无须承担保险费,且保险基金有限,在工伤职工已得到民事赔偿的情况下,不应再加重工伤保险的赔付责任。民事赔偿超过工伤保险赔付的,应视为工伤职工已获得充分补偿,工伤保险不再赔付;民事赔偿低于工伤保险赔付的,则由工伤保险予以补足。工伤保险先予赔付的,在赔付金额内取得对侵权人的代位求偿权。
一言以蔽之,在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赔付中,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工伤职工交付了工伤保险费,那么,用人单位则无须再承担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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