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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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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终将打败邪恶,光明终将赶走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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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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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苍梧秋鸿 于 2008-5-5 20:36 发表
感谢每一位的回复,我都会认真看的,一个个仔细看。不能一一回复,请大家见谅!
目前已经请了律师,但律师说,在刑事方面,主要有检察机关公诉,律师所能起的作用非常有限。至于大家说的找关系,这一点看来是没指 ...
WZ高人多的是,说不定就有朋友在那儿吃得很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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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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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签名已经改了
~全力支持!全力支持苍梧秋鸿
让杀人犯早日得到应有的惩罚!
特别天然处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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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68#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8-5-5 20:45 只看该作者
淄博最近似乎一直挺乱的……
我朋友之前晚上出去散步,还被小混混盯上了呢方生方死,方死方生,方可方不可,方不可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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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夜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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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72#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8-5-5 20:54 只看该作者
令人震惊的凶残
多做几种方案
正规的法律渠道要走
最好偏门的也有准备
另外如果帖子转到天涯 影响更大些
支持老苍
仇一定要报
心似白云长自在,意如流水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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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75#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8-5-5 20:58 只看该作者
血债要血偿!!!
正道要走
黑道也不能少
※我.不高.不矮.不酷.不乖.不帥.有点壞
※我.無銭.無涙.無忧.無虑.無愛.有点呆
※她.又高.又靓.又美.又娇.又乖.惹人愛
※她.有銭.有涙.有情.有义.有愛.我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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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78#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8-5-5 21:02 只看该作者
说的不对别拍我
1、司法部门对故意伤人致死的定性还是准确的,故意杀人一般是指有时间、有预谋、有计划的以杀害他人生命为目的的犯罪行为;故意伤人致死,就是说我只是想教训一下你结果下手偏了,致人死亡。但是又不是过失杀人,这一种是主观意识没有侵害他人的地方,却伤害了他人性命。
2、本案作为刑事案件,您作为受害人的亲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侦查期间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没有查阅卷宗材料的权利。对于事实过程您只能通过在法庭开庭时当听众才能知道,以现有的法律是别无他途的。
3、对于逃逸、累犯相信公诉人也不会放过这个问题的。
4、这个人可能是当地派出所的重点人口,重点人口在量刑上可能也会这个那个些,这是没有办法的。借用何祚庥的那句名言。
自古好人不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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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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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总包和您侄子的刑案没有关系。
如果没有合同的话在第二场民事诉讼中还是列为第二被告,最差也是个庭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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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85#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8-5-5 21:14 只看该作者
被控告人带刀,目的是什么,主动持刀上前攻击,在被害人(未离座)对被控告人未造成威胁的情况下,用刀具置人死亡。整个过程在一分钟内完成,和一般纠纷争执的恶化有明显不同,有理由怀疑为预谋在先。
闭上眼睛让往事空寂,make a wish,make a w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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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88#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8-5-5 21:16 只看该作者
1,这个是故意杀人罪。区别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标准是犯罪人的主观罪过,但对于你这个案子,是一种在“突发性状态下实施加害行为”的情况,犯罪人主观内容是不确定的,属于犯罪故意里的间接故意,出现了死亡结果就按故意杀人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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