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广东珠海网友 ip:119.40.*.*:
2008-05-10 09:27:48 发表
网易山东东营网友(218.57.*.*) 的原贴:
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
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哪里来的根据可以免责????????
如此无耻的结果简直令人想吐,我们还要相信法律吗?果然是法律不外孚人情啊,自己的法医鉴定的吧?能有什么好结果,包庇也太明显了,强烈鄙视这一事件!
网易江西南昌网友(59.55.*.*) 的原贴:
你看到的假的.真正的版本在法院呀!!!!!
当地政府考虑到死者马某家庭的贫困境况,决定由县公安局给死者家属一次性补偿23万元。
----------看样子还要死者家属感谢Z/F的恩德呀!!!!?
回复 精华推荐 支持[3]
反对[0]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