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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论坛的朋友们求助】我侄子在光天化日之下被人杀害

本主题由 苍梧秋鸿 于 2008-5-5 17:42 设置高亮
几点请求,向网友求助:

引用:

一、目前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交的卷宗是以“故意伤人致死”的罪名提起正式逮捕的。我们作为受害者家属对此定性有疑义,该如何办?应该向哪个部门提交我们的要求和看法?

我们认为凶手是典型的故意杀人罪:
1、凶手光天化日之下对与自己几乎没有任何冲突的被害人行凶杀人,手段残忍至极。
2、凶手随身携带管制刀具:双面开刃的军用匕首,一个普通人怎么可能随身携带如此凶器?
3、凶手如果是故意伤人,完全可以砍伤被害人其他非致命部位,手、脚等。但凶手却一刀捅入致命处:心脏和肺部。最后的尸检报告显示:凶器从被害人背后第五和第六根肋骨间插入胸部,剌穿肺部,切断心脏主动脉。造成我侄子大出血双窒息死亡。
4、凶手在案发后逃逸,如果是故意伤人,那么事发后,凶手有车,完全可以对被害人实施求助。但凶手根本没有这么做,而是一逃了之。使被害人失却了最佳的抢救时间。

综上所述,我们作为受害者家属,认为凶手是故意杀人,而非故意伤害。
这是我目前想到的几点,大家还可以帮我想一想,还有没有其他可以补充说明的?如果您从事法律方面的工作,您可以从整个案发过程来看,您认为这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说说您的理由,以供老苍参考。


二、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被害人一方,到底何时才能看到完整的卷宗,了解案子的完整情况?因为目前我们去公安局咨询凶手的情况,公安机关不给我们答复。说这些涉及国这机密。作为被害人一方,我们应该通过什么方法才能知道凶手的情况,包括凶手的家庭情况、经济情况?因为我们在案发当地是外地人,根本不清楚当地的情况。难道我们受到如此伤害,只能一味坐等法院的判决?我感觉如此一审结束,只是靠上诉去提意见,想在二审中改变判决,可能是比登天还难呀。

三、通过对当地村民的了解,凶手有前科,但具体什么罪不清楚?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能查到凶手以前的犯案情况吗?现在只知道凶手的姓名和住地:郑云波(山东淄博桓台县马桥镇人)。光头,留有一小胡子,脸上一道疤,后脑勺一道疤。凶手目前在看守所里,公安不让我们见。其外貌为当时在场的工友描述。若真有前科,会不会可以加重对凶手的判决?

四、凶手案发时开一辆红色富康车,车号为:鲁C-04144。据说是刚买不长时间的二手车,用来跑黑出租。没有出租运营证件。但当我们就该车辆是否已经被查扣去咨询本案的具体办案民警:桓台县公安局刑侦三中队的徐警官时,他竟然说:“不清楚。”。我想知道,可以通过什么方式查到此车是否可能属于某家汽车出租公司?对于此案案情如此清楚的情况下,事关案子的车辆是不是可以不查扣?作为本案的具体办案警察是不是真的不清楚车辆情况呢?

五、另外,我还想知道,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情况。国家法律对这一块的最新规定是怎么样的?越详细具体越好。

六、我侄子是在一家个人承揽工程的分包公司打工的,项目总包与我侄子所在的分包公司之间有分包合同。但据我事后了解,该分包公司并不具备工程分包资质,属于违法分包。这样的话,分包公司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项目总包单位是否也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们咨询律师,他说我侄子虽然是在上班途中死亡的,但完全可以算做是工作时间:第一、我侄子开的拖拉机并不是上班的代步工具,而是工作中必须的使用的货物运输工具;第二、我侄子开拖拉机拉着九名工友上班,这已经是在为公司服务,他已经在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正因为他所履行的此项工作职责,才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由此,我侄子应该算做因工死亡。应该得到国家规定的相应的经济赔偿和补偿。)大家看看此说法有无漏洞。还有没有其他更合适的说法?
1:老苍U盘
2:爱心助学
EMAIL:lygmqh@163.com
马庆华:0518-8239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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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苍最近抓紧时间花点钱多跑几个律师事务所,把案情情况以书面形式详细向律师反映。
证据一定要详细准确,看律师们怎么个说法。我是个法盲!
事已至此,人已经没了,我们看能否多要点经济赔偿和补偿以缓解家庭生活压力。
顺请老苍节哀,也希望家人能早日从悲痛的阴影中走出来。
个人主页:http://luohuafeixuelq.51.com
我就是一迷路的小孩,在胡乱的走,走到街头才发现没有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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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这句话,事已至此,人已经没了,我们看能否多要点经济赔偿和补偿以缓解家庭生活压力。
顺请老苍节哀,也希望家人能早日从悲痛的阴影中走出来。
一定将歹徒绳之以法!
你快乐所以我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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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的举例说明应该是“如果不是故意伤人”把 苍哥
大家都给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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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故意伤人 去咨询律师看看刑法是怎么定义的? 还是去正规的律师事务所 咨询一下比较好  网友基本都不是专业人士  对刑法了解的也不够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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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8周岁不能成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只能构成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个量刑情节。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 (未遂)定罪量刑。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而且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因此,在实务中,要综合各个具体情形来进行判定其行为是否是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行刑人员依法执行法院的判决书,对被告人执行枪毙,就不是故意伤害行为。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众所周知,在刑事实务中,故意伤害分为三种,轻微伤、轻伤、重伤。而只有轻伤和重伤才构成故意伤害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如将人打致耳穿孔,并导致听力受损。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是否构成轻伤或者重伤,要由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部门,依据相关的标准来进行鉴定,如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要求重新鉴定。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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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严重的犯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10.27法[1999]217号)

  (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效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10.20法释[1999]18号)

  第四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实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说明]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这是区别于其他各种犯罪的本质特征。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个别的表现为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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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区别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对两者的判断标准.判断的标准是两者的客体----故意杀人的客体是剥夺他人的生命权,而故意伤害的客体是剥夺他人的健康权,评判的并不是我之前认为的是不是至人于死亡.对于生命权和健康权两者的界限又有一定的界限.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项人身权。生命权是以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他人不得非法干涉的权利,侵害生命权是指不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侵权行为,其表现为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 健康权利是以身体的内部机能和外部的完整性为主要内容的一种人格权。健康是指人体各器官系统发育良好、功能正常、体质健壮、精力充沛、具有良好劳动效能的状态。健康是尽可能长的维持生命的前提,是生命的保障。保护公民的健康权,是我国法律的主要任务。公民的健康,既包括各器官系统生理机能的健康,也包括精神上的健康;既包括身体外部的完整,也包括身体内部各器官和劳动能力的完整.但区分起来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方式去判断,看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以及其特定职业的要求等.

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区别就比较困难:一是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既遂。二者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且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二是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未遂。二者在主观上也同属故意犯罪,但客观上都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等同。同样,也不能将杀人未遂同故意伤害混为一谈。对于故意杀人未遂来说,没有将人杀死,并非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作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为。被害人没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违背其主观意愿的。而在故意伤害情况下,被害人没有死亡,完全是在行为人的意料之中。

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那些目无法纪、逞胜好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一类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尽管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没有利害关系,犯罪人主观上也没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和日的,但行为人在行凶时,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关心的态度。所以,应按行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致人死亡的,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损害他人身体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内容问题属于主观思维意识范畴。主观意识支配、制约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意识、检验主观意识。因此,要正确判定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全面综合、分析案件的各种事实情况。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一事实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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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案子一般是吃完被告吃原告。老苍的案子很简单,关键在经手此案的人身上。
你的官司能不能打赢就看你找的律师的能力了。但花费上要有准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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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根结底 就是“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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