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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料] 政府文件与合同出现冲突

政府文件与合同出现冲突

说明资料
政府出的文件调整与合同出现冲突怎么办?
我们这里是年前定的固定单价合同,今年初北京市政府发文要调整人工价如下
但我们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人工价不做调整,如果要调整哪么措施费的人工费用要不要调整,是不是只对分部分项进行调整
我方也对北京市出台此文件表示行反对,在报价时已经按照市场价进行报,北京市建委是明显干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人工价是大家商量 ,并且这次高价所得的钱并不是全部进入民工工资,此次出台政策的出发点是对的,但有些太过于武断,调整方案也没有定,难道人工单价不是可竞争价吗? 我出多少只要有工人干,你政府管的着吗? 我报价40元,不是说我我就给工人40元,哪材料商也会说,现在这个材料价格低了,我们赔了,哪么北京市政府是不也要出台政策呢?
对于此次政府行为我个人认为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干扰,也是对国家经济法规的藐视
请问一下北京市政府你们给工人加薪,哪么你怎么保证施工单位把你们加的工资的每一分钱直接到工人手里在呢?
我在这里并不故意说施工单位的什么,但从我知道的内幕来看,施工单位的利率已经相当可以了,要不周边的部门哪个都想管一下施工单位,看一下施工单位的老总们哪一个不是又有车有别墅的,但说给工人加薪加了多时,我就没有感觉到加,工地上的男工一般的壮工到了天就50元,而女工才30元,北京首都是这样,下面还是反了天,建筑市场之乱也该整顿了,但不能从发文件来做,首先我感觉每个建筑公司要有工人才行,这样过多的人都有劳动保障,虽然给建筑公司增加了一定的负担,但为了中国的长久建筑市场只能这样做,现在的建筑市场是个变形了的市场,看一下施工现场有多少年轻的工人,他们在流失,为什么,我们的建筑工工资年年涨就因为人员在减少,在转移,说人工资低也是一方,但你们看现在的打工年轻人的工资又有多高呢?建筑工人在现在年轻眼内里就瞧不起的,所以大家都不愿意做,社会的公关成本太高造成了现在的各行各业只有关系就可以暴利,政府机关人员也从中得到利好
大家好,大家都好,造成了社会的不好,施工单位-政府主管部门-监理单位(业主) 这本身就是一个成本增加的关系组织,施工单位点用资金资源,力量巨大,也就是因为他资金的多,主管部门为什么不管他们呢?看看就知道了,可以抬眼看一下去,一个城市里面有多种制度存在,有些只能按合法事做,不然这个罚哪个罚,而另一个呢,牛人,我们是某某领导的关系,一切没有事。监理呢?监理没有主控权,只能能管一些就管一些,实在管不了就睁一只眼避一只眼
如下:


通知

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京造定[2007]1号


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特别是奥运场馆及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进入高峰期,建筑市场用工需求量剧增,供需矛盾日渐突出。为缓解供需矛盾,正确引导调控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规范建筑市场计价行为,确保奥运场馆及配套设施等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通知如下:
一、2007年2月1日以后(含,下同),有关单位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工程标底、投标报价时,其人工工资单价不应按现行概预算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基价确定。而应当根据我市现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及有关规定,参照编制期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人工市场价格信息(以下简称人工市场信息价),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应低于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下限。
二、2007年2月1日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但未开工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应当参照合同开工期的人工市场信息价,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应低于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下限。
发承包双方应当签订补充施工合同,调整人工工资单价。
三、2007年2月1日以前开工的在施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实事求是地核实工作量,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于已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2、对于未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应当参照2007年2月份的人工市场信息价,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应低于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下限。发承包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施工合同,调整人工工资单价。
四、2007年2月1日以前已竣工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造价处将继续加强对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的动态调控,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计价行为。




二OO七年一月十日




抄送: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
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我的审核结果,因此类超越合同及招标文件的风险范围,施工单位应和建设单位制定补充协议



我方根据补充协议可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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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的条款,当初出的时候是往好的方面方面想的,但执行时候和条款上有点不完善,其实我在这里说政府现在还是比较民主了,大家自足吧,16亿人口有这样也不错,就条款来说,应该从执行来入手,还是老身从谈,民工的福利和工资发放监督最重要,民工的福利主要是劳保的落实,工资发放主要是不拖欠不刻意压民工工资,完善投诉监督机构。
至于政府上调人工工资从综合来考虑现在北京奥运会建设就要到尾声了,关系到国际名声和社会稳定,上调也无可厚非,
其实现在社会基本也到了市场经济,小老板赚了钱,民工也会有的,想想你出的钱不多自然没人来做,上调也许也能带动当地民工工资的平均水平。
楼主引见的条款我不太支持,他还需要继续完善,并需落实到老百姓才是重要,我希望国家稳定才最重要。
上面谈的有点大道理的味道,其实大家回想下,也有点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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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是合同外不可预见事件,应该按京造定[2007]1号 三、2007年2月1日以前开工的在施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实事求是地核实工作量,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于已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2、对于未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应当参照2007年2月份的人工市场信息价,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应低于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下限。发承包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施工合同,调整人工工资单价。
处理是比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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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关心的只是得到的钱和付出的是不是均衡,再和在其他队伍比较,才决定的去留,
他们并不一定很关心国家政策,所以这个政策有待商榷,或者说还没到这政策实行的时候
一般来说,一线施工的工人,只是将在这家单位得到的和在那家单位得到的想比较,认为哪个合算,不管你的单价是多少,只要他们觉得合算,就会有人愿意做,
如果政府强制施行政策,那确实有点违反了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市场经济的分配原则是以市场为基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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