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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料] 我见到的一件业主分包出现安全事故,大家看看如何处理

我见到的一件业主分包出现安全事故,大家看看如何处理

甲方分包安全出事谁负主要责任

我遇到项目:总承包单位只做主体工程,并与业主定合同收取分包管理费(象征性的),各分包单位都是由业主直接招标发包,在施工过程中,某分包与总 承包单位私下约定使用其脚手架并支付相应费用,分包在使用脚手架时,由于脚手架质量有问题,造成分包在脚手架上操作时摔死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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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比较复杂
1、是否实行了总承包管理,实行总承包管理的应按下列条款执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楼主所说的“并与业主定合同收取分包管理费(象征性的),”这里如果象征性的收取应该叫“配合费”,不能叫“分包管理费”,只是因为业主自行分包施工对总包施工进度、场地等影响的补偿,总包不应该承担管理责任,否则,总包单位应该按上述条款承担责任。
3、如果脚手架是总包单位提供的,又因脚手架问题出的事故,总包单位是无法回避责任的,继续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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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现在不是一方的责任问题,第一、分包是甲方和分包商的事情。那么出现任何问题都由两方当事人;第二、分包与总包签订脚手架租用合同(协议),那么由此引发的问题就应该由总包来负责。不过因为死人2个,属重大安全事故,所以主要责任由总包单位负责,另甲方与监理方也应该负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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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故应该不难处理,不涉及分包关系问题(因为业主可以对部分工程进行直接发包,只要未违反相关规定。并且总承包单位已经予以认可,说明合同关系正常),就单纯是个租赁材料质量问题,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列》设备租赁单位对其租赁物必须进行安全检测并出具合格证明,否则会受到停业整顿、罚款等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设备租赁单位要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同时,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列》第34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设备、机具及安全设施实行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并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合格的进行报废,所以,总承包单位未对进场的设备为进行严格把关和审核,施工中也未履行检查义务,应该对这起事故负连带责任。监理单位监督不力,应该承担监理责任,分包单位负次要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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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两人,属于一般安全事故.
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随后,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且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建设单位只要没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以下几条建设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 总承包单位应该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 监理单位应该承担的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谁没做到位,谁承担相应的责任,总之发生了安全事故,谁也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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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既然是有总包,就应该是总包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与总包之间是连带责任。
1、不管是总承包管理或是总承包施工都应该是总包对甲方负责,分包对总承包负责,双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架子管属于施工材料,出现问题应属总包责任(施工质量预控)
3、分包与总承包签订合同前未经过认真考察,另外分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也没有对架子管(高空作业)没有专项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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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总承包单位已经签了管理费,那就得承担管理责任,这个事故的责任肯定有总承包单位的
业主和分包单位签的合同,那业主的管理责任也不能逃脱了
所以,我认为这个事故中,业主和总承包单位的责任各占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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