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晉隋唐城市里坊制度——考古學的印證
齊東方
里坊是城市空間規劃的基本單位,是一種聚居方式、生活方式,它像巨大軀體中的一個個細胞組合起來,運轉着城市的生命活力。里坊作為一種制度,曾經是中國古代城市規劃中幾百年不變的穩定格局,它在世界古代城市中是獨創而且幾乎獨有。因此,研究中古時期城市的里坊問題備受關注,諸多學者發表了精闢地見解,也有不同意見和未涉及的問題 。里坊格局下所產生的人類生活和社會文化,反映了當時社會的群體面貌,甚至長久地影響着中國文化傳統。因此,里坊制度的出現、內部結構特徵、時代變化、衰落的過程及其原因,以及在古代城市設計上的影響仍值得作系统性的探討。
一、“里”與“坊”的異同
“里”和“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在大量的研究論著中常常被連用為“里坊”。或以為隋代以前多稱“里”,其後多稱“坊”。“里”為正規名稱,“坊”為俚俗之稱。 “里坊”作為一個專有名詞在討論城市佈局時無關緊要,如果深入考察城市內部規劃,探討里、坊制度的產生、發展及其功能時,兩者的異同必須加以分辯。
“里”作為居住形態,漢代以前就已經出現,當時還稱之為邑、閭。《詩•鄭風•將仲子》:“將仲子兮,無逾我里。”毛傳曰:“里,居也。”《爾雅》卷二《釋言》:“里,邑也。”《禮記》鄭注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周禮》卷二二《地官》閭胥云:“閭胥各掌其閭之征令”,鄭玄注引鄭司農曰:“二十五家為閭。” 《管子》還有周詳並涉及到內部管理的記載:
大城不可以不完,郭周不可以外通,里域不可以橫通,閭閈不可以毋闕,宮垣閉不可以不修。……里域橫通,則攘奪竊盜者不止;閭閈無闔,外內交通,則男女無別;宮垣不備,關閉不固,雖有良貨,不能守也。……明君者,閉其門,塞其途,弇其迹,使民毋由接於淫非之地。是以民之道正行善也若性然。故罪罰寡而民以治矣 。
“里域”是人們居住的區塊,內部的居所之間有墻和門相隔。周代城鄉有國、野之分,城的中心由國君和卿大夫佔據,一般平民居住城郊,郊外是從事農耕的人。春秋以後,國、野制度消亡,禮制性的城市逐漸發展,城的格局發生變化。《考工記》載:“匠人營國,方九里,旁三門。國中九經九緯,經涂九軌,左祖右社,面朝後市。”將朝、祖、社、市融為一體,作為一種觀念影響着當時城市的設計,但考古發掘未見到明確的遺迹。戰國時期的都城有大小相套或兩城並列,細部格局不甚清楚。如齊國臨淄是在大城的西南套連一個小城,小城是宮城,大城是郭城。《管子》卷一二《度地》云:“內為之城,城外為之郭。”《初學記》卷二四引《吳越春秋》說:“築城以衛君,造郭以守民。” “越王曰:‘寡人之計,未有決定,欲築城立郭,分設里閭。’” 《管子》卷八《小匡》云:臨淄城“商工之鄉六,士農之鄉十五。” 同書卷七《大匡》又說:“凡仕者近公,不仕與耕者近門,工賈近市。” 臨淄城經過考古發掘調查,郭城中部偏北有製鐵遺址十五處,製骨遺址四處,宮城南部發現製鐵遺址二處,鑄錢遺址一處,冶銅遺址一處 。戰國時期居民主要住在“里”內,里“作內政而寓軍令”,具有政治和軍事性質。如果以當時由五十名士卒、一輛戰車的軍事組織的“小戎”為單位,大約也是里內的人口數量。“卒伍政定於里,軍旅政定於郊,內教既成,令不得遷徙” 。國君與百姓的居民區分離,居民有組織地住在“里”內。
《漢書》卷二四上《食貨志》載:“在壄曰廬,在邑曰里。” 似乎把“里”說成是城中的單位。漢代長安有“閭里一百六十”,其內一般有四十宅 ,形態是“室居櫛比,門巷修直” ,“方軌十二,街衢相經。廛里端直,甍宇齊平” 。不過無論是西漢長安還是東漢洛陽,目前發現的城圈內主要是宮殿區,祇有很小的範圍供居民居住,大量的居民應在城外,但居住狀態如何,還沒有得到考古發現的證實。漢代的里也是鄉村組織,百戶為里。漢代以後出現“坊”的概念。《藝文類聚》卷六二《坊》條引《漢宮闕名》載:“洛陽故北宮,有九子坊。” 雖沒有詳細說明,推測應有居民居住地的意思。又引《晉宮闕名》載:“洛陽宮有顯昌坊、修成坊、綏福坊、延禄坊、休徵坊、承慶坊、桂芬坊、椒房坊、舒蘭坊、藝文坊。” 《王瑉答徐邈書》對“坊”稍加解釋:“見傅咸彈孫詹事,或云是宮、或云坊、或云寺,此東宮中別有坊,又中庶子稱坊,詹事稱寺,寺同於九卿耳。坊是通名,如天朝之稱臺者也。” 這里講的西晉洛陽的“坊”,似乎有兩種意思,一是城內或宮內的區塊,一是官府機構名稱,當然都有人群聚居的含義。直到唐代,“坊”仍用於官府名,如太子左春坊,太子右春坊,太子內坊等。
北魏以後“坊”出現的頻率越來越多,但“里”與“坊”的區別並不明確。《洛陽伽藍記》卷二記載車騎將軍張景仁:“正光(景明)年初(500—503),從蕭寶夤歸化,拜羽林監,賜宅城南歸正里,民間號為吳人坊,南來投化者多居其內。” “里”和“坊”的意思似乎相同。唐代“里”與“坊”有時也通用,如《唐故劉府君墓誌》所云的“仁鳳坊”,在《唐故隴西內表弟墓誌》中稱“仁鳳里”。《唐故高府君墓誌》所云“布政坊”,在《米氏女墓誌》中稱“布政里”。此類例子甚多,故成為 “里”、“坊”相同的證明。
但是北魏到唐的文獻中,或云坊、或云里,二者並不連用,說明當時里、坊是有區別的。由於忽視了對這一問題的討論,里和坊常常被緊密地混淆在一起,於是出現了一些難解的矛盾。其中突出的就是文獻記載中北魏洛陽城的里、坊數量不同的問題,《洛陽伽藍記》卷五記北魏洛陽“廟社宮室府曹以外,方三百步為一里……合有二百二十里”。《魏書•世宗紀》記“九月丁酉,發畿內夫五萬人,築京師三百二十三坊”,《魏書•廣陽王嘉傳》記“京師四面築坊三百二十”,《北史》、《資治通鑒》的記載略同。《魏書》校勘記認為“三百二十三坊”中“坊”前的“三”為衍文,應是三百二十坊。即便不是衍文,三坊之差問題不大。但《洛陽伽藍記》的“二百二十”與《魏書》的“三百二十”相差甚大。在不同的解釋中,主要意見認為《魏書》等成書晚於《洛陽伽藍記》,屬傳抄之誤。又有意見認為二百二十的數字是指洛河以北的實有的部分,三百二十是指北魏洛陽城可容納的部分。有的還以為《魏書》的三百二十是規劃的里數,包括了洛河南四夷里東西預留擴建的里數在內,《洛陽伽藍記》的二百二十沒有包括遠期發展預留地 。
這些意見雖然不同,對文獻理解的前提卻是一致的,即認為《洛陽伽藍記》、《魏書》等記載的“里”和“坊”的意思相同,可以互換。其實僅就這些文獻而言,有幾個字詞存在重要區別。《洛陽伽藍記》記載是“里”而不是“坊”, 《魏書》等記載的是“坊”而不是“里”。如果“坊”、“里”之間存在差別,這一矛盾就需要重新考慮。《洛陽伽藍記》特別強調在廟社宮室府曹“以外”有二百二十里。因此是否可以這樣理解,三百二十“坊”指的是洛陽可以按統一的劃分或計算出的區塊面積,而二百二十“里”是實有的、帶有管理性質的實體,當然兩者有密切的關係。北魏洛陽“東西二十里,南北十五里” ,按每個坊一里見方,可復原出三百個區塊,如果計入洛河南岸的四夷里、四夷館,其南北之距亦達二十里,加上南部的二十個共約三百二十。這個復原結果與已知的一些遺址位置符合,也與現存的不少道路重合,從面積上看,大致與“築京師三百二十坊”相吻合,證明了它的可靠性 。但如果就供居民居住的區塊而言,應該減去“廟社宮室府曹”、大市和一些超大區塊等所佔據的面積,這樣“二百二十里”應該接近實際情況。因此《洛陽伽藍記》和《魏書》的記載未必有矛盾,原因可能是里、坊概念的不同。此外,洛陽的坊並不是一開始就有的。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下令建洛陽,第二年遷入,七年後的宣武帝景明二年(501)纔在廣陽王元嘉的建議下築坊。就是說城內居民已經基本安排妥當,形成了按人口管理的區塊,為了使“奸盜永止”纔開始築坊。這就間接地得到啓示,即當時的“里”與“坊”並不完全等同。《洛陽伽藍記》中可檢索出有名稱的里僅四十二個 ,有的幾百戶,而建陽里二千戶,歸正里三千戶,慕義里達萬戶等。說明當時築坊時考慮了人口居住的現實情況,而且未必都是以一里見方之地及其嚴格地劃分。
毫無疑義的是里和人口管理有關。北魏於太和十年以後逐步實行三長制度,即“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里長,五里立一黨長,長取鄉人強謹者。鄰長復一夫,里長二,黨長三” 。可見“里”是依人口數量進行管理的社會基層組織。但是如果按每家五、六口人計算,一個里大約一百二十五至一百五十人,那麼《洛陽伽藍記》記載的“二百二十里”不過三萬人口左右,與當時洛陽擁有十萬戶人口相差甚遠。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可能是漢代至南北朝時期,鄉間的村與里並存,雖然百戶為里,而村落人口參差不齊,村與里可能通用,小於里的村,可能會若干村為一里,大於里的村,可能會若干里為一村 。城市中的里與坊也會有類似的關係,特別是像洛陽這樣新建都城的外郭城,佔用了原有的鄉村,北魏曾實行以招撫塢壁為主要目的宗主督護制,後改為三長制,納入州郡系列時一定程度取代了漢代的鄉里制,部落、塢壁整體遷徙城市,人口多少不一,居住區塊中人口稠密有別。
張劍提出過北魏時期有城內的“坊里”和城外的“鄉里”之分,兩者區別很大,“坊里”有圍墻及嚴格的管理制度,人口稠密 。“鄉里”直接涉及到服役和稅收,人口必須統計準確。城內人口複雜,伎作工商無所不包,一個“坊里”密集地住着數百戶或上千戶並不奇怪,這時“里”與“坊”應該相通的,即指一個區塊內居住的戶口。城市人口管理至少也以“三長制”為基礎或借鑒,作為一種新的發明,在新型的都城内如何協調尚不完善。直到北齊都城仍可見到餘緒,《北齊書•元孝友傳》“京邑諸坊,或七八百家唯一里正、二史”,顯然指的應是城市中的“坊里”。
北魏洛陽“里”、“坊”的根本區別可以概括為“坊”是就面積而言規劃的區塊,“里”還帶有實際管理性質。如果從唐代的情況來看,可以看出里、坊區別的一脈相承。唐代“里”和“坊”有更加明確的區分。趙超在《唐代洛陽城里坊補考》中認為:“里、鄉,完全由人戶決定,不受地域局限……而坊,則是面積大小固定的,服從於城市建築的建築區劃,坊與戶數之間沒有一定的對應關係。” 唐代社會最基層的建制中,“里”、“坊”的行政長官分別是里正和坊正,兩者的性質不同。從職能上看,《通典》卷三《食貨》引《大唐令》:“每里置正一人,掌按比戶口,課植農桑,檢察非違,催驅賦役。” “在邑居者為坊,別置正一人,掌坊門管鑰,督察奸非。” 如此看來,里正負責戶籍田地,賦稅徭役。坊正管理治安訴訟,民事糾紛。從中可以看出“里”、“坊”區分是在社會基層建制中分別屬於鄉村和城市。
僅從人口管轄的角度上看城鄉難以分辨,因為城內也有人口管理問題,因此在城內“里”、“坊”在行政管理職能上出現了部分地重合。《舊唐書•職官志》戶部尚書條載:“百戶為里,五里為鄉。兩京及州縣之郭內分為坊,郊外為村。里及坊、村皆有正,以司督察。” “里”表面上看是“百戶為里,五里為鄉”,主要是指農村,可實際上,“里”重要的設置原則是所轄戶口多少。在城市按區塊設坊,便與由人戶數量決定的基層行政單位“里”結合在一起了。《舊唐書•五行志》載,開元八年(720)六月,關中暴雨成災,致使“京城興道坊一夜陷為池,一坊五百餘家俱失” 。如果以百戶為里計算,興道坊中應有五個里。《太平御覽》卷一八○引韋述《兩京記》云:
東京宜人坊,自〔其〕半本隋齊王暕宅。煬帝愛子,初欲盡坊為宅,帝問宇文愷曰:“里名為何?”愷曰:“里名宜人。”帝曰:“即號宜人,奈何無人,可以半為王宅。”
這個坊一半是王宅,人口不會很多。到了唐代,據《唐兩京城坊考》卷五載“宜人坊,半坊太常寺藥園,西南隅荷澤寺” 。坊地的一半被太常寺徵用,西南隅又有寺院,人口也不可能很多。在這種情況下說到“里”實際就是坊,應該不會產生非議, “里”和“坊”亦可通用。城市中的坊面積是固定不變的,居住人口卻不可能平均。有的坊有大型寺院、官府、高級貴族的宅院,往往要佔據坊內大部分區域,人口較少。有的坊祇住有普通居民,人口較多。因此,面積相似的坊內,人口稠密不同。既然“百戶為里”,“坊”內居民較多時,就可能出現一坊分轄兩個或更多的“里”,“坊”內人口少,甚至可能兩坊一里。故《康智墓誌》云:“終於神都日用里思順坊之私第。” 《王翼墓誌》云:“終於東都安業坊安業里之私第。” 出現里、坊並存的現象。這些記錄並不矛盾,因為坊的設置不依戶口多少,而按居住範圍決定,不必與戶口相對應。
隋唐長安城規模宏大,有的坊全部或大部分被寺院官府所佔,有的坊很少住人,基本沒有城鄉的區別。隋唐東都洛陽城的設計,可能考慮到每個坊過大的弊端,其改變便是縮小了坊的面積。儘管如此,有的坊仍然少有人戶。白居易五十三歲罷杭州刺史,回洛陽買下了散騎常侍楊憑在履道里的宅院為晚年寓居之所,“居易宅在履道西門,宅西墻下臨伊水渠,渠又周其宅之北” 。那裏有“地方十七畝”、“有水一池”、“有竹千竿”,雖屬城中,卻是一處十分幽靜優雅之地。白居易寄情於山水的雅興仍然可以在東都洛陽城中得到滿足。文獻記載可能存在誇張,但也從另一側面反映了城市中某些區塊周圍的生活空間相對寬廣 。
隋唐東都洛陽在城建好後“徙豫州郭下居人以實之”、又“徙天下富商大賈數萬家於東京” ,武則天時“徙關外雍同秦等七州戶數十萬,以實洛陽” 。唐前期人口並不稠密。考古發現在郭城北部履順坊有磚瓦窰群,佔地東西長170米,南北寬60米,分佈着39座窰 。如果包括以前在該窰址區北部發掘的7座,共46座,窰址的面積更大。洛陽城有幾次大規模的營建 ,履順坊離宮城很近,當屬官營作坊,窰址出土的建築構件是為營建宮殿等而造。到唐玄宗開元十九年六月敕:“京洛兩都,是惟帝宅,街衢坊市,固須修築,城內不得穿掘為窰,燒造磚瓦。其有公私修造,不得於街巷穿坑取土。” 此前坊內能開設大規模的磚瓦作坊,說明有些坊內人口稀少。區塊的坊和人口的里,如果不在城市行政管理中結合在一起反而奇怪了,因此可以說,坊祇適用於城市,里在城鄉都適用,兩者在城市中可以相互附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