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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晉隋唐城市里坊制度——考古學的印證

魏晉隋唐城市里坊制度——考古學的印證

齊東方
里坊是城市空間規劃的基本單位,是一種聚居方式、生活方式,它像巨大軀體中的一個個細胞組合起來,運轉着城市的生命活力。里坊作為一種制度,曾經是中國古代城市規劃中幾百年不變的穩定格局,它在世界古代城市中是獨創而且幾乎獨有。因此,研究中古時期城市的里坊問題備受關注,諸多學者發表了精闢地見解,也有不同意見和未涉及的問題 。里坊格局下所產生的人類生活和社會文化,反映了當時社會的群體面貌,甚至長久地影響着中國文化傳統。因此,里坊制度的出現、內部結構特徵、時代變化、衰落的過程及其原因,以及在古代城市設計上的影響仍值得作系统性的探討。

一、“里”與“坊”的異同
“里”和“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在大量的研究論著中常常被連用為“里坊”。或以為隋代以前多稱“里”,其後多稱“坊”。“里”為正規名稱,“坊”為俚俗之稱。 “里坊”作為一個專有名詞在討論城市佈局時無關緊要,如果深入考察城市內部規劃,探討里、坊制度的產生、發展及其功能時,兩者的異同必須加以分辯。
“里”作為居住形態,漢代以前就已經出現,當時還稱之為邑、閭。《詩•鄭風•將仲子》:“將仲子兮,無逾我里。”毛傳曰:“里,居也。”《爾雅》卷二《釋言》:“里,邑也。”《禮記》鄭注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周禮》卷二二《地官》閭胥云:“閭胥各掌其閭之征令”,鄭玄注引鄭司農曰:“二十五家為閭。” 《管子》還有周詳並涉及到內部管理的記載:
大城不可以不完,郭周不可以外通,里域不可以橫通,閭閈不可以毋闕,宮垣閉不可以不修。……里域橫通,則攘奪竊盜者不止;閭閈無闔,外內交通,則男女無別;宮垣不備,關閉不固,雖有良貨,不能守也。……明君者,閉其門,塞其途,弇其迹,使民毋由接於淫非之地。是以民之道正行善也若性然。故罪罰寡而民以治矣 。
“里域”是人們居住的區塊,內部的居所之間有墻和門相隔。周代城鄉有國、野之分,城的中心由國君和卿大夫佔據,一般平民居住城郊,郊外是從事農耕的人。春秋以後,國、野制度消亡,禮制性的城市逐漸發展,城的格局發生變化。《考工記》載:“匠人營國,方九里,旁三門。國中九經九緯,經涂九軌,左祖右社,面朝後市。”將朝、祖、社、市融為一體,作為一種觀念影響着當時城市的設計,但考古發掘未見到明確的遺迹。戰國時期的都城有大小相套或兩城並列,細部格局不甚清楚。如齊國臨淄是在大城的西南套連一個小城,小城是宮城,大城是郭城。《管子》卷一二《度地》云:“內為之城,城外為之郭。”《初學記》卷二四引《吳越春秋》說:“築城以衛君,造郭以守民。” “越王曰:‘寡人之計,未有決定,欲築城立郭,分設里閭。’” 《管子》卷八《小匡》云:臨淄城“商工之鄉六,士農之鄉十五。” 同書卷七《大匡》又說:“凡仕者近公,不仕與耕者近門,工賈近市。” 臨淄城經過考古發掘調查,郭城中部偏北有製鐵遺址十五處,製骨遺址四處,宮城南部發現製鐵遺址二處,鑄錢遺址一處,冶銅遺址一處 。戰國時期居民主要住在“里”內,里“作內政而寓軍令”,具有政治和軍事性質。如果以當時由五十名士卒、一輛戰車的軍事組織的“小戎”為單位,大約也是里內的人口數量。“卒伍政定於里,軍旅政定於郊,內教既成,令不得遷徙” 。國君與百姓的居民區分離,居民有組織地住在“里”內。
《漢書》卷二四上《食貨志》載:“在壄曰廬,在邑曰里。” 似乎把“里”說成是城中的單位。漢代長安有“閭里一百六十”,其內一般有四十宅 ,形態是“室居櫛比,門巷修直” ,“方軌十二,街衢相經。廛里端直,甍宇齊平” 。不過無論是西漢長安還是東漢洛陽,目前發現的城圈內主要是宮殿區,祇有很小的範圍供居民居住,大量的居民應在城外,但居住狀態如何,還沒有得到考古發現的證實。漢代的里也是鄉村組織,百戶為里。漢代以後出現“坊”的概念。《藝文類聚》卷六二《坊》條引《漢宮闕名》載:“洛陽故北宮,有九子坊。” 雖沒有詳細說明,推測應有居民居住地的意思。又引《晉宮闕名》載:“洛陽宮有顯昌坊、修成坊、綏福坊、延禄坊、休徵坊、承慶坊、桂芬坊、椒房坊、舒蘭坊、藝文坊。” 《王瑉答徐邈書》對“坊”稍加解釋:“見傅咸彈孫詹事,或云是宮、或云坊、或云寺,此東宮中別有坊,又中庶子稱坊,詹事稱寺,寺同於九卿耳。坊是通名,如天朝之稱臺者也。” 這里講的西晉洛陽的“坊”,似乎有兩種意思,一是城內或宮內的區塊,一是官府機構名稱,當然都有人群聚居的含義。直到唐代,“坊”仍用於官府名,如太子左春坊,太子右春坊,太子內坊等。
北魏以後“坊”出現的頻率越來越多,但“里”與“坊”的區別並不明確。《洛陽伽藍記》卷二記載車騎將軍張景仁:“正光(景明)年初(500—503),從蕭寶夤歸化,拜羽林監,賜宅城南歸正里,民間號為吳人坊,南來投化者多居其內。” “里”和“坊”的意思似乎相同。唐代“里”與“坊”有時也通用,如《唐故劉府君墓誌》所云的“仁鳳坊”,在《唐故隴西內表弟墓誌》中稱“仁鳳里”。《唐故高府君墓誌》所云“布政坊”,在《米氏女墓誌》中稱“布政里”。此類例子甚多,故成為 “里”、“坊”相同的證明。
但是北魏到唐的文獻中,或云坊、或云里,二者並不連用,說明當時里、坊是有區別的。由於忽視了對這一問題的討論,里和坊常常被緊密地混淆在一起,於是出現了一些難解的矛盾。其中突出的就是文獻記載中北魏洛陽城的里、坊數量不同的問題,《洛陽伽藍記》卷五記北魏洛陽“廟社宮室府曹以外,方三百步為一里……合有二百二十里”。《魏書•世宗紀》記“九月丁酉,發畿內夫五萬人,築京師三百二十三坊”,《魏書•廣陽王嘉傳》記“京師四面築坊三百二十”,《北史》、《資治通鑒》的記載略同。《魏書》校勘記認為“三百二十三坊”中“坊”前的“三”為衍文,應是三百二十坊。即便不是衍文,三坊之差問題不大。但《洛陽伽藍記》的“二百二十”與《魏書》的“三百二十”相差甚大。在不同的解釋中,主要意見認為《魏書》等成書晚於《洛陽伽藍記》,屬傳抄之誤。又有意見認為二百二十的數字是指洛河以北的實有的部分,三百二十是指北魏洛陽城可容納的部分。有的還以為《魏書》的三百二十是規劃的里數,包括了洛河南四夷里東西預留擴建的里數在內,《洛陽伽藍記》的二百二十沒有包括遠期發展預留地 。
這些意見雖然不同,對文獻理解的前提卻是一致的,即認為《洛陽伽藍記》、《魏書》等記載的“里”和“坊”的意思相同,可以互換。其實僅就這些文獻而言,有幾個字詞存在重要區別。《洛陽伽藍記》記載是“里”而不是“坊”, 《魏書》等記載的是“坊”而不是“里”。如果“坊”、“里”之間存在差別,這一矛盾就需要重新考慮。《洛陽伽藍記》特別強調在廟社宮室府曹“以外”有二百二十里。因此是否可以這樣理解,三百二十“坊”指的是洛陽可以按統一的劃分或計算出的區塊面積,而二百二十“里”是實有的、帶有管理性質的實體,當然兩者有密切的關係。北魏洛陽“東西二十里,南北十五里” ,按每個坊一里見方,可復原出三百個區塊,如果計入洛河南岸的四夷里、四夷館,其南北之距亦達二十里,加上南部的二十個共約三百二十。這個復原結果與已知的一些遺址位置符合,也與現存的不少道路重合,從面積上看,大致與“築京師三百二十坊”相吻合,證明了它的可靠性 。但如果就供居民居住的區塊而言,應該減去“廟社宮室府曹”、大市和一些超大區塊等所佔據的面積,這樣“二百二十里”應該接近實際情況。因此《洛陽伽藍記》和《魏書》的記載未必有矛盾,原因可能是里、坊概念的不同。此外,洛陽的坊並不是一開始就有的。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下令建洛陽,第二年遷入,七年後的宣武帝景明二年(501)纔在廣陽王元嘉的建議下築坊。就是說城內居民已經基本安排妥當,形成了按人口管理的區塊,為了使“奸盜永止”纔開始築坊。這就間接地得到啓示,即當時的“里”與“坊”並不完全等同。《洛陽伽藍記》中可檢索出有名稱的里僅四十二個 ,有的幾百戶,而建陽里二千戶,歸正里三千戶,慕義里達萬戶等。說明當時築坊時考慮了人口居住的現實情況,而且未必都是以一里見方之地及其嚴格地劃分。
毫無疑義的是里和人口管理有關。北魏於太和十年以後逐步實行三長制度,即“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里長,五里立一黨長,長取鄉人強謹者。鄰長復一夫,里長二,黨長三” 。可見“里”是依人口數量進行管理的社會基層組織。但是如果按每家五、六口人計算,一個里大約一百二十五至一百五十人,那麼《洛陽伽藍記》記載的“二百二十里”不過三萬人口左右,與當時洛陽擁有十萬戶人口相差甚遠。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可能是漢代至南北朝時期,鄉間的村與里並存,雖然百戶為里,而村落人口參差不齊,村與里可能通用,小於里的村,可能會若干村為一里,大於里的村,可能會若干里為一村 。城市中的里與坊也會有類似的關係,特別是像洛陽這樣新建都城的外郭城,佔用了原有的鄉村,北魏曾實行以招撫塢壁為主要目的宗主督護制,後改為三長制,納入州郡系列時一定程度取代了漢代的鄉里制,部落、塢壁整體遷徙城市,人口多少不一,居住區塊中人口稠密有別。
張劍提出過北魏時期有城內的“坊里”和城外的“鄉里”之分,兩者區別很大,“坊里”有圍墻及嚴格的管理制度,人口稠密 。“鄉里”直接涉及到服役和稅收,人口必須統計準確。城內人口複雜,伎作工商無所不包,一個“坊里”密集地住着數百戶或上千戶並不奇怪,這時“里”與“坊”應該相通的,即指一個區塊內居住的戶口。城市人口管理至少也以“三長制”為基礎或借鑒,作為一種新的發明,在新型的都城内如何協調尚不完善。直到北齊都城仍可見到餘緒,《北齊書•元孝友傳》“京邑諸坊,或七八百家唯一里正、二史”,顯然指的應是城市中的“坊里”。
北魏洛陽“里”、“坊”的根本區別可以概括為“坊”是就面積而言規劃的區塊,“里”還帶有實際管理性質。如果從唐代的情況來看,可以看出里、坊區別的一脈相承。唐代“里”和“坊”有更加明確的區分。趙超在《唐代洛陽城里坊補考》中認為:“里、鄉,完全由人戶決定,不受地域局限……而坊,則是面積大小固定的,服從於城市建築的建築區劃,坊與戶數之間沒有一定的對應關係。” 唐代社會最基層的建制中,“里”、“坊”的行政長官分別是里正和坊正,兩者的性質不同。從職能上看,《通典》卷三《食貨》引《大唐令》:“每里置正一人,掌按比戶口,課植農桑,檢察非違,催驅賦役。” “在邑居者為坊,別置正一人,掌坊門管鑰,督察奸非。” 如此看來,里正負責戶籍田地,賦稅徭役。坊正管理治安訴訟,民事糾紛。從中可以看出“里”、“坊”區分是在社會基層建制中分別屬於鄉村和城市。
僅從人口管轄的角度上看城鄉難以分辨,因為城內也有人口管理問題,因此在城內“里”、“坊”在行政管理職能上出現了部分地重合。《舊唐書•職官志》戶部尚書條載:“百戶為里,五里為鄉。兩京及州縣之郭內分為坊,郊外為村。里及坊、村皆有正,以司督察。” “里”表面上看是“百戶為里,五里為鄉”,主要是指農村,可實際上,“里”重要的設置原則是所轄戶口多少。在城市按區塊設坊,便與由人戶數量決定的基層行政單位“里”結合在一起了。《舊唐書•五行志》載,開元八年(720)六月,關中暴雨成災,致使“京城興道坊一夜陷為池,一坊五百餘家俱失” 。如果以百戶為里計算,興道坊中應有五個里。《太平御覽》卷一八○引韋述《兩京記》云:
東京宜人坊,自〔其〕半本隋齊王暕宅。煬帝愛子,初欲盡坊為宅,帝問宇文愷曰:“里名為何?”愷曰:“里名宜人。”帝曰:“即號宜人,奈何無人,可以半為王宅。”
這個坊一半是王宅,人口不會很多。到了唐代,據《唐兩京城坊考》卷五載“宜人坊,半坊太常寺藥園,西南隅荷澤寺” 。坊地的一半被太常寺徵用,西南隅又有寺院,人口也不可能很多。在這種情況下說到“里”實際就是坊,應該不會產生非議, “里”和“坊”亦可通用。城市中的坊面積是固定不變的,居住人口卻不可能平均。有的坊有大型寺院、官府、高級貴族的宅院,往往要佔據坊內大部分區域,人口較少。有的坊祇住有普通居民,人口較多。因此,面積相似的坊內,人口稠密不同。既然“百戶為里”,“坊”內居民較多時,就可能出現一坊分轄兩個或更多的“里”,“坊”內人口少,甚至可能兩坊一里。故《康智墓誌》云:“終於神都日用里思順坊之私第。” 《王翼墓誌》云:“終於東都安業坊安業里之私第。” 出現里、坊並存的現象。這些記錄並不矛盾,因為坊的設置不依戶口多少,而按居住範圍決定,不必與戶口相對應。
隋唐長安城規模宏大,有的坊全部或大部分被寺院官府所佔,有的坊很少住人,基本沒有城鄉的區別。隋唐東都洛陽城的設計,可能考慮到每個坊過大的弊端,其改變便是縮小了坊的面積。儘管如此,有的坊仍然少有人戶。白居易五十三歲罷杭州刺史,回洛陽買下了散騎常侍楊憑在履道里的宅院為晚年寓居之所,“居易宅在履道西門,宅西墻下臨伊水渠,渠又周其宅之北” 。那裏有“地方十七畝”、“有水一池”、“有竹千竿”,雖屬城中,卻是一處十分幽靜優雅之地。白居易寄情於山水的雅興仍然可以在東都洛陽城中得到滿足。文獻記載可能存在誇張,但也從另一側面反映了城市中某些區塊周圍的生活空間相對寬廣 。
隋唐東都洛陽在城建好後“徙豫州郭下居人以實之”、又“徙天下富商大賈數萬家於東京” ,武則天時“徙關外雍同秦等七州戶數十萬,以實洛陽” 。唐前期人口並不稠密。考古發現在郭城北部履順坊有磚瓦窰群,佔地東西長170米,南北寬60米,分佈着39座窰 。如果包括以前在該窰址區北部發掘的7座,共46座,窰址的面積更大。洛陽城有幾次大規模的營建 ,履順坊離宮城很近,當屬官營作坊,窰址出土的建築構件是為營建宮殿等而造。到唐玄宗開元十九年六月敕:“京洛兩都,是惟帝宅,街衢坊市,固須修築,城內不得穿掘為窰,燒造磚瓦。其有公私修造,不得於街巷穿坑取土。” 此前坊內能開設大規模的磚瓦作坊,說明有些坊內人口稀少。區塊的坊和人口的里,如果不在城市行政管理中結合在一起反而奇怪了,因此可以說,坊祇適用於城市,里在城鄉都適用,兩者在城市中可以相互附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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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里坊制度的形成

里、坊在城市管理中結合後,討論城市管理制度時可以採用學界通常的“里坊”連用的說法,而論及里坊制度,其含義與“坊墻制”類似。中國古代城市的發展階段,徐蘋芳先生概括為:商和西周時代的都城是以帝王的宮殿和祖先的宗廟為主體的城市。東周列國都城的普遍形制是“兩城制”,即以宮廟為主的宮城和以平民居住區工商業為主的郭城。漢代都城的特點以宮殿為主,里坊和商業市場納入城市規劃之中。魏晉南北朝時期逐漸發展成為完備的封閉式里坊制的城市 。
東周至魏晉時供百姓居住的“里域”、“邑”、“閭里”、“里”和“坊”,如果僅僅理解為是給城市普通人提供的居住地,北魏隋唐與之一脈相承;作為一種嚴格的制度而與特定的區塊相結合,從設計思想、功能、管理上考察,前後有很大區別。人們普遍認為北魏洛陽或追溯到曹魏鄴城是中國新型城市出現的轉折,其中最重要的是里坊制度的出現,並直接影響了城市格局的變化。
經過調查的東周列國都城,通常的形制是宮城和郭城並列。西漢長安宮殿佔地三分之二,東漢洛陽宮殿佔地二分之一,城市結構以宮殿為主。西漢長安有“閭里一百六十”,城內約有五六十,城外約一百。東漢洛陽居民居住的里在城內也很少,而且形制都不清楚。曹魏時期的里坊亦不明確。今河北省臨漳縣境內西南二十公里的曹魏鄴北城,基本佈局是全城中部惟一的東西向大道將全城分成南北兩部分,北半部主要建築宮殿、衙署、銅爵園等,南半部分佈一般官署和居民區 。與漢代都城相比,鄴北城改變了宮殿區分散的佈局,而且在全城中所佔比例減少,城內殿堂門址與正南城門中陽門為一條直綫,具備了城市中軸綫的意義。鄴北城把居民區稱“里”。《魏都賦》載:“其閭閻則長壽、吉陽、永平、思忠。亦有戚里。” 可見城市內設計時有意規劃出居民區,不過是否整齊劃一,以及基本形態不得而知。
鄴北城為國都,至前燕王朝滅亡時已經殘破,一百六十餘年後,東魏孝靜皇帝於534年下詔遷都鄴城,自洛陽遷來“戶四十萬”,人口突然增加,不得不於天平二年(535)在鄴北城之南增築南城以安置。新築的鄴南城“東西六里,南北八里六十步” 。宮城位於中部偏北,城內道路通達整齊,由道路網劃分出近方格狀的區塊,主要是居民區,也分佈有官署、貴族官吏府第、太廟等 。從曹魏到北齊,鄴城並非始終為都城,其間魏晉都於洛陽,沿用東漢都城之舊,祇進行了一些局部修建,整體佈局並無大的改變。其後的北魏也以洛陽為都城。東魏北齊再次以鄴為都時,已經有北魏洛陽的新模式,表現出直接的繼承關係。因此,北魏都城洛陽凸顯出在城市發展史上的重要,而且文獻記錄與考古發現多能對應,封閉式、制度化的里坊,也清楚地呈現於這座城市。
與東漢魏晉洛陽舊城相比,北魏洛陽最突出的變化是擴展了外郭城,即新建了大面積的居民里坊區。儘管可能有大小不一的情況,但總體原則是“方三百步為一里,里開四門,門置里正二人,吏四人,門士八人” 。明確了里坊是由縱橫街道劃分出的整齊嚴密的區塊,以供普通人居住。這是一個劃時代的變革,無論是城內居民區的擴增,還是“中央宮闕”和“後市”的原則上的悖逆,都是嶄新的面貌,也為此後隋大興、唐長安和隋唐洛陽城開創了先例。
為甚麼新型的里坊制度會出現在北魏?與當時的歷史背景關係密切。建立北魏的拓跋鮮卑人,興起於中國東北地區,在不斷南遷的過程中,部落聯盟組織逐漸變為初期的國家,在成為北方霸主後,第一個政治中心被認為是今內蒙古和林格爾的盛樂城。調查表明盛樂城有南北寬、東西窄的不規則的郭城,郭城內東南隅有兩座內城,看不出明確的規劃 。拓跋珪稱帝,於天興二年(399)遷都到今大同市的平城,“發八部人,自五百里內繕修都城,魏於是始有邑居之制度” 。北魏“始有邑居制度”是相對遊牧時期而言,其出現有一個過程。《南齊書》卷五七《魏虜傳》載:

什翼珪始都平城,猶逐水草,無城郭,木末始土著居處。佛狸破梁州、黃龍,徙其居民,大築郭邑。截平城西為宮城,四角起樓,女墻,門不施屋,城又無壍。南門外立二土門,內立廟,開四門,各隨方色,凡五廟,一世一間,瓦屋。其西立太社。佛狸所居云母等三殿,又立重屋,居其上。……殿西鎧仗庫屋四十餘間,殿北絲綿布絹庫土屋一十餘間。偽太子宮在城東,亦開四門,瓦屋,四角起樓。妃妾住皆土屋。婢使千餘人,織綾錦販賣,酤酒,養豬羊,牧牛馬,種菜逐利。太官八十餘窖,窖四千斛,半穀半米。又有懸食瓦屋數十間,置尚方作鐵及木。其袍衣,使宮內婢為之。偽太子別有倉庫。

平城位於農耕和與遊牧民族交往的分界,容易融合各地的文化傳統。北魏滅北涼後把北涼的工匠虜掠到平城。天興元年,剛剛建國後又發動了一場大戰,“徙山東六州民吏及徒何、高麗雜夷三十六萬,百工伎巧十萬餘口,以充京師” 。通過戰爭虜掠,把大量有技術、有文化的精華集中到平城,都城的建設自然受到多方面的影響。鮮卑人由逐水草的隨意遊牧到建立定居性都城是自身發展的歷史性轉折,但變化之初仍保留着自身民族的特點。文獻記載平城城北是廣闊的鹿苑,圍出的皇家禁苑內有鴻雁池、魚池、虎圈和宮殿,具有遊樂、閒居和狩獵三個功能。城西是西苑,從武周山口引武周川入平城。城南有明堂,城東苑有白登山,上面建有離宮,白登山南是演武場。可見平城周圍的特色與鮮卑人自身傳統習俗有關。
平城時期的民族融合中漢化是突出事件。孝文帝和他的祖母馮氏執政期間,漢化改革方案中有服裝改革,南朝士大夫所着褒衣博帶式服裝,由皇帝帶頭穿着,並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加以推行,這種措施率先在平城執行,在保留至今的石窟造像中得到反映。平城附近約三十里武周山下的雲岡石窟,據研究第一期石窟(即曇曜五窟),既有涼州造像的基本特徵,又創造出新的風格,是特定的歷史條件下所創造的。第二期石窟開鑿的時間相當於文成帝死後到孝文帝遷都洛陽之前,許多重要的窟龕開鑿於孝文帝時期,雲岡石窟的大變化就在這一時期開始。窟形和建築形式,出現竹木構形式的漢式樓閣、殿堂和佛寺 。表現在城市設計上的漢化改革,便是農耕漢人的築城防禦的做法成為學習的對象,誠如劉淑芬在談到魏晉北朝築城運動時論及“用夏制夷,莫如城郭”的道理一樣 。鮮卑人入主中原,其他遊牧民族逐漸成為對手,對付以騎兵野戰為特長的入侵者,學會築城守城之術十分必要了。
此時中原古城的特點,通常城內主要是宮殿、衙屬,居民大都居城外,遇到侵犯時常常是把居民遷到城內據險守衛。而北魏遷洛陽時的情況不同,新佔領區內原來就存在擁有土地的農耕居民,大量遷來的人口不可能完全穿插在東漢西晉舊城周圍,祇有“大築郭邑”纔能解決現實問題,對築城經驗不多的遊牧民族來說,既要模仿中原農耕民族政權的城,又要擴大範圍纔有實際操作的可能。此外,原來遊牧民族生活習俗也需要空間廣闊,從而形成了超大規模的新城。
“規立外城,方二十里,分置市里,徑途洞達” ,可見北魏離開盛樂後築城指導思想的變化。《魏書》卷二三《莫含傳》附其孫《題傳》的記載更直截了當:“太祖欲廣宮室,規度平城四方數十里,將模鄴、洛、長安之制。” 平城曾有三次連續進行的重大修建,泰常六年(421)“發京師六千人築苑,起自舊苑,東包白登,周回三十餘里”,泰常七年“築平城外郭,周回三十二里”,一年後“廣西宮,起外垣墻,周回二十里” 。雖然平城考古發掘調查很少,但可以肯定已經有了經過統一規劃的里坊,大小不等,是封閉式結構。《南齊書•魏虜傳》記載平城“其郭城繞城南,悉築為坊,坊開巷。坊大者容四五百家,小者六七十家。每南〔閉〕坊搜檢,以備奸巧” 。這是對北魏平城內部形態的重要描述。
北魏由平城遷都洛陽,儘管對東漢西晉舊城的殘垣斷壁也進行了修葺,但創建外郭城是營建工程最大、改變最深的舉動,動用了5萬人,“四旬而罷” 。這座“東西二十里,南北十五里”的都城在中國歷史上是空前的,花費巨大人力和財力修建的外郭城恰恰是里坊所在。
北魏以洛陽為都城有四個背景特點。第一,以政治、軍事為主要目的的王朝遷都,不光有皇室和官僚機構,同時還隨同一大批人口,宮室、衙署幾乎要佔盡原來的洛陽舊城,其他眾多的人口如何安排成了必須解決的問題。除了在舊城外部重新擴展郭城外,幾乎別無選擇。第二,從城市建設上看,該城是先規劃後入住。孝文帝於太和十七年(493)令司空穆亮、尚書李沖、將作大匠董爵負責經營洛陽新都,命青州刺史劉芳、中書舍人常景等確定新都宮殿、門閣之名,兩年後的纔正式自平城遷都洛陽。第三,規劃新都時原來平城的里坊雛形已經存在,有現成的經驗可以直接借鑒。第四,鮮卑民族遷都洛陽時內部還多少保留着原來的軍事編制,入主中原時土地私有的概念沒有或很少,分配居住容易進行。
必須妥善安排大量人口、先規劃後入住和平城等經驗可以借鑒,這三個方面固然重要,但祇是郭城和里坊安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而鮮卑民族的內部結構和要求漢化的願望,最終纔使里坊作為一種嚴格的制度出現成為必然。
以遊牧部落為基礎的人群有組織地進城,導致了北方社會形態的變化,也是發明新型城市格局至關重要的原因。直到北魏遷都洛陽前,鮮卑君主率眾親征時還常把掠奪的物品普遍班賜,體現了遊牧民族共有分配的習俗,進入農耕地區後,需要有條不紊地將這些部落演化來的臣民安排永久性的居住地點,華夏制度中的“編戶齊民”必然更加得到重視。鮮卑人建立國家後,到一代英主孝文帝時,已經意識到掠奪、征服的武力方式並非治國之道,必須用政治手段管理龐大的國家,實行漢化政策,遷都洛陽正是對自身傳統的決裂。當時的遷都決策並非得到所有人的贊同,因為這會使代北六鎮的武人失去地盤的依託,由“國之肺腑”而“役同斯養”了,這些人不滿自身地位的低落,稱“往在代都,武質而治安;中京以來,文華而政亂” 。但是北魏的漢化政策是整套的措施,班奉祿、行均田、立三長後,以掠奪為主的情況大大改善。如同推行均田制中計口授田等體現平等的原則一樣,用設定區塊的方式安頓這些有組織的部落是合乎理想的方式。北魏末孝武帝自洛陽西奔投靠宇文泰,“是時六坊之眾,從武帝而西者,不能萬人,餘皆北徙” 。周一良先生認為“‘六坊之眾’自是北人,亦即所謂‘六州’。陳寅恪先生云,疑六州軍人及家屬群居其地,遂曰六坊。尤吳人所居遂名吳人坊,上黨人居晉陽者號上黨坊” 。如同今北京城仍留下西二旗、西三旗、正白旗、正黃旗等地名一樣,與滿清入關後以旗為單位按地塊安置遷來的部眾有關。
“北魏遷洛,京師戶十萬九千餘”。孝文帝不可動搖的遷都決心背後,面臨巨大的人口安置的壓力,對北魏來說並非是不可解決的嚴重問題。儘管有“離散諸部,分土定居,不聽遷徙”的情況 ,但十六國以來的戰亂,漢族和其他民族的豪強紛紛建立塢壁以自保,納入北魏新政權控制後,成為事實上的社會基層組織,其首領往往被任命為“戍主”、“塢主”,具有一定的軍事化面貌,容易整體遷移。就北魏原有的部族而言,“後魏遷洛,有八氏十姓,咸出帝族,又有三十六族,則諸國之從魏者。九十二姓,世為部落大人者,並為河南洛陽人” 。部落性群體在向城市居民轉化的大趨勢中,反抗勢力被北魏統治者的強制措施輕易的化解了。均田制將農民束縛在土地上,里坊制則是對城市人口的有效控制。里坊制度使具有軍事化性質的部落人口向城市行政管理化的居民過渡,原來相對獨立的遊牧組織也向定居後城市統轄下的里坊組織轉變。
這一過渡和轉變開始時也有波折,遊牧組織的餘緒常引發事端。《魏書•甄琛傳》載:
琛表曰:京邑諸坊,大者千戶、五百戶,其中皆三公卿尹,貴勢姻戚,豪猾仆隸,蔭養奸徒,高門邃宇,不可干問,……請取武官中八品將軍以下干用貞濟者,以本官俸恤,領里尉之任……。琛又奏,以羽林為游軍,於諸坊巷司察賊盜。
剛遷進都城,貴族豪門仍企圖佔據一方,稱霸里坊,後來任命專門管理機構和官員,試圖將任何人都變成里坊中的編戶居民,里坊內部管理結構開始發生根本性改變,原來的部落基礎在城市中逐漸淡化。《魏書•廣陽王嘉傳》載:
嘉表請於京四面,築坊三百二十,各週一千二百步,乞發三正復丁,以充茲役,雖有暫勞,奸盜永止。
築坊的目的就是在於通過控制坊內居民治安而最終達到“奸盜永止”。北魏時韓顯宗也上書對城市管理提出諸多建議,提出:

伏見洛京之制,居民以官位相從,不依族類。然官位非常,有朝榮而夕悴,則衣冠淪於廝豎之邑,臧獲騰於膏腴之里。物之顛倒,或至於斯。古之聖王,必令四民異居者,欲其定業而志專。業定則不偽,志專則不淫 。

早在鄴北城時,戚里、長壽、吉陽“皆貴里”,是貴族階層、高級官吏居住之地,體現出身份等級在城市的居住分佈。北魏洛陽最初也按地位居住,《洛陽伽藍記》卷二記載車騎將軍張景仁“賜宅城南歸正里,民間號為吳人坊,南來投化者多居其內。近伊洛二水,任其習御。……所賣口味,多是水族,時人謂為魚鱉寺〔市〕也。景仁住此以為耻,遂徙居孝義里” 。這正是里坊有等級劃分和不同階層的人分別佔據的特點,說明民族因素、士家大族門第因素影響着居住區塊的分配。
韓顯宗強調居民僅以“官位相從”的缺點,建議里坊內“分別士庶,不令雜居,伎作屠沽,各有攸處”。伎樂、工商、士人不相混雜,於是出現西郭壽丘里為宗室所居,南郭四夷里為外域商客所居,東郭建陽里屬一般居民里坊的居民分佈。至於里坊內的戶數“大者千戶、五百戶”,與里坊面積的大小關係不大,主要是居住人口成分所致。韓顯宗還有更深的意圖:“頃來北都富室,竟以第宅相尚,今因遷徙,宜申禁約,令貴賤有檢,無得逾制,端廣衢路,通利溝渠,使寺署有別,四民異居,永垂百世不刊之範,則天下幸甚矣” 。實行這些措施的建議,則是里坊制度下城市內在精神的深層變化。而里的命名多選擇孝、仁、德、修、昭、睦等等,也反映了儒家文化的道德準則 。
“城,以盛民也” ,先秦時代即如此,里“作內政而寓軍令”在戰國時期已經基本明確。漢代居民組織最小行政單位是里,管理者是由里民推舉的父老,可以對里民制定法規。到北魏時里與坊雖然不完善地融合,卻使城市面貌大為改觀,即出現制度化、封閉式的“方三百步為一里,里開四門,門置里正二人,吏四人,門士八人”里坊。如果強調的不是一般的居住功能而是一種嚴格規劃和管理,中國城市中的里坊制度,應該雛形於北魏平城,成熟於北魏洛陽。其原因是以部族制度逐鹿中原的北魏鮮卑與編戶齊民的華夏制度劇烈的碰撞中,在城市規劃中創造性地選擇了新型的里坊形式,使北魏不僅成功地完成了大規模政治中心的轉移,也使北魏政權以家族構成了環衛皇權的防波堤,與城市規劃中的宮城、內城、外郭城三重城的城市佈局出現了奇妙的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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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里坊的基本形態及嚴格的管理機制

從平城到洛陽,是鮮卑人逐漸放棄對往日遊牧生活依戀的過程,最終通過新都洛陽城呈現出了嶄新的風貌。郭城里坊的自身結構和基本形態,是以筆直的大道劃分出接近於方形的區域,多數約一里見方,四周修建圍墻,內部設十字街,四面開門,里坊內有專門行政管理官員和士兵,每個坊儼然象一個個獨立的小城。可概括為整齊劃一的設置、自成單元的管理、居民等級和職業的分派。就全城而言,強化了外郭城在中國古代城市中的地位。
這種居民里坊設計,以它的整齊嚴明反映了新生政權的統治理念,其築城方式也被東魏北齊的鄴南城繼承,後來的隋唐城市更是全盤接受。隋唐長安城的宮城、皇城居北部正中,里坊設在宮城、皇城東西南三面的郭城內,面積約佔全城的63.8%。《唐六典》記載:“皇城之南,東西十坊,南北九坊;皇城之東、西各十二坊,兩市居四坊之地;凡一百一十坊。” 據探測,每坊均長方形,按面積大小可分為三類:皇城以南、朱雀大街兩側的四列坊最小,南北長500—590米、東西寬558—700米;皇城以南其餘六列坊較大,南北長為500—590米、東西寬1020—1125米;宮城、皇城兩側的坊最大,南北長838米、東西寬1115米。隋唐東都洛陽也是離開東漢、北魏舊都新建的城市,“都內縱橫各十街” ,里坊制度與長安相同,不過里坊面積稍小而已。“每坊東西南北各廣三百步,開十字街,四出趨門” 。
隋唐長安城的里坊模式,還被地方城遵循和移置。據宿白先生研究,唐北都太原城大體復原的輪廓是城的西北置宮,與一般居民區隔開,南面的整體佈局,大約是東西六坊、南北九坊之制。四川成都的唐成都府城遺迹,面積相當於十六個坊,府署位置在西北隅的高地上,城東半部八個坊的痕迹尚可分辨。山西大同舊城是唐重建的雲州,此城是以一個大十字街分城內為四個坊。北京市順義縣舊城是唐建置的歸順州城,祇有一個懷柔屬縣,所以順州城實際也是唐懷柔縣城,該城原周長2公里,方形,四門十字街。小型州城和縣城城址大約是一個坊的面積。一坊面積的城也是唐縣城的制度。東都洛陽以及各級府、州、縣城內的里坊佈局基本相同,是當時城市一種推而廣之的佈局方式在各級城市之中的體現 。
里坊制度還影響到中央直接控制的地區之外。渤海國都上京龍泉府的坊制相當規整,勘探出來的居住區都呈長方形,四面有圍墻。區別是渤海城宮城的東、西各坊,有的三面臨街,有的兩面臨街,有的四面臨街,各坊不臨街的一面或兩面,以單墻與鄰坊隔開 。日本古代的都城的整體規劃也仿照中國。七世紀末的都城藤原京、八世紀的都城平城京,宮城位於北部正中,全城以朱雀大路為中軸綫劃分為左京和右京,與長安城設計完全一致,都城內的“條坊制”實際也與長安城的里坊制相同,甚至坊內的十字街道區劃也如出一轍。
唐代里坊的內部結構更加完善,坊內的十字街道分稱為東街、南街、西街、北街,由此劃分出的四個區域內,再設小十字街,形成了十六個區塊,也分別有專稱 。對長安城北安化門(光化門)和景耀門之間的安定坊的部分發掘,發現了小十字街,路面寬6米,有多條軌距為1.23米的車轍迹,東西道路兩邊有版築土墻,厚約1.5米,將南北街切斷,但墻底路基仍與南北相連,說明隋和唐初已形成十字街。由小十字街向南鑽探,發現了大十字街的東西街道,實測街寬為20米 。長安城中部偏東的永寧坊、西城的懷德坊也發現過小十字街,進一步證明大、小十字街是里坊的基本格局。東都洛陽長夏門西第一坊歸德坊、建春門南第三坊永通坊也發現十字街殘迹,據定鼎門東第一坊(明教坊)的勘探,得知十字街寬約14米。
雙重十字街區劃法分割成的十六個區塊,面積約255×255米,作為基本居住面積顯然太大,其實其間還有“巷”、“曲”相隔,最後的空間纔是一般人的居住區,故《入唐求法巡禮行記》中有“(永昌坊)入北門西回第一曲” 的說法,表明了更小的街道稱為曲。再證以唐孫棨《北里志》,有“北曲”、“中曲”、“南曲” 。雙重十字街加“巷”、“曲”相隔,構成了長安里坊的細部格局。
坊間的道路也被發現,平康坊和宣陽坊之間的東西向街道寬29米左右,路兩邊有土擋,其外是約兩米寬的排水溝,溝外是坊墻。坊墻殘留寬3.5米。道路的構築是先挖去浮土,對路面進行密實加工,其上鋪施石子瓦礫,其上為路土。道路上發現密集的車轍,寬為1.35—1.40米之間 。
里坊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便於控制管理,到隋唐時更為強化。隋以前的國都“並有人家在宮闕之間,隋文帝以為不便於民,於是皇城之內,惟列府寺,不使雜居,公私有便,風俗齊肅,實隋文新意也” 。長安城進入皇城、宮城要有“門籍”,與坊嚴格隔開。武則天擅政之初,堅決放棄原來的太極宮,把正衙轉移到長安城東北郊的禁苑大明宮內。正如宿白先生所指出的,除高宗病風痹,嫌太極宮潮濕外,主要的是因為太極宮地勢低,不利防變,而大明宮高據崗阜,所以《太平御覽》卷一七三引《西京記》說:“司農少卿梁孝仁充使製造,北據高岡,南望爽塏,視終南如指掌,坊市俯而可窺。” 顯然,大明宮既適於警衛宮廷內部,又可以掌握京城全局 。然而,宋人讚揚長安城時說:“隋氏設都,雖不能盡循先王之法,然畦分棋佈,閭巷皆中繩墨,坊有墉,墉有門,逋亡奸偽無所容足。而朝庭宮寺、門居市區不復相參,亦一代之精制也。” 所謂“新意”、“一代之精制”,恐怕更主要是指里坊制度的登峰造極。
唐代里坊統一以鼓聲為凖,由坊正負責坊門的啓閉。“先是,京師晨暮傳呼以警眾,後置鼓代之” 。早上五更二點自宮內“曉鼓”聲起,諸街鼓順序敲動,坊門開啓,鼓要敲到天亮為止,每晚鼓聲敲響關閉,不許出入 。夜晚實行全城街道嚴格消禁,如果有“犯夜者,笞二十” ,即便是官員也不例外,“中使郭里旻酒醉犯夜,杖殺之” 。《任氏傳》中記錄鄭六早晨從任氏宅出來要回家,“及里門,門扃未發”,祇好“坐以候鼓” 。《李娃傳》中記載鄭生與李娃同住平康坊,鄭生財盡,李娃將他騙至宣陽坊李姨處,退房搬走,鄭生回到平康坊見房鎖人去,急忙欲返宣陽坊,但天色已晚,坊門將閉,不得不住店暫息一宿 。祇有婚、喪、病等纔能例外,但必須獲得批凖,婚事依風俗要早出晚歸,可事先按規定持有縣牒,而喪病為緊急情況,祇需本坊牒文 。
居民被固定在坊內封閉的空間裏,坊墻不得破壞。《唐會要》卷八六《街巷》條:“諸坊市街曲,有侵街打墻,接檐造舍等,先處分,一切不許,並令拆毀,……如有犯者,科為勅罪,兼須重罰。” 在坊門啓閉定時的長安,晚鼓鳴後大街即空空蕩蕩,出現“六街鼓絕塵埃息”的景象 。
長安城對坊內坊外的管理涉及到許多部門,任用了各級高官直接參與,形成了高效嚴密的行政運作。除了“掌坊門管鑰,督察奸非,並免其課役” 的坊正外,“凡城門坊角,有武侯鋪,衛士、彍騎分守” 。《唐六典》還記載:“凡兩京城內,則分之左、右巡,各察其所巡之內有不法之事。” “左右金武衛大將軍、將軍之職,掌宮中及京城晝夜巡警之法,以執禦非違。……(翊府)中郎將掌領府屬,以督京城內左、右六街晝夜巡警之事。” 里坊被不同階層的人分別佔據,宅地有如“甲第一區” 等的區別 。高級官宦佔地面積很大,隋朝楊素、唐朝魏王李泰住宅均佔一坊之地,郭子儀住“親仁里,居其里四分之一” 。白居易故居在東都履道坊西北隅,呈南北長方形,南部是以南池為主大園林區,北半是由前後庭院構成的兩進式院落。唐令規定一般百姓的住宅佔地“良口三人已下給一畝,三口加一畝;賤口五人給一畝,五口加一畝” 。這些規定雖未見得在城市中推廣,但反映了身份等級與住宅佔地的情況。唐代有《營繕令》不僅制定了官員及庶人宅舍的營造等級 ,里坊內部連房屋建造也不能隨意而為,規定“其士庶公私第宅,皆不得造樓閣,臨視人家” 。雍州長史李晦“私第有樓,下臨酒肆”,酒肆老闆對李晦說:“微賤之人,雖則禮所不及,然家有長幼,不欲外人窺之。家迫明公之樓,出入非便,請從此辭”。李晦聽後當天就將樓拆除 。
對發生違反里坊制度的事情,還納入到法律處罰條例之中。如《唐律疏議》載:“其坊正、市令非時開閉坊、市門者,亦同城主之法”,即徒一年 。在《賊盜律》中還有:“諸造畜蠱毒及教令者,絞;……若里正知而不糾者,皆流三千里” 。由於按區塊設置的坊和按人口決定的里交錯重迭,城內居民又受到里和坊的雙重管轄。《唐律疏議》在說到人口問題時規定“諸里正不覺脫漏增減者,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過杖一百,十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若部內有冒名相代者,里正笞五十。” 里正負責統計核查人口,對國家制定政策十分重要,如有脫漏增減,除懲罰當事人,也要追究里正的責任。這種相互監督、株連互保的做法,也適應於里坊內出現的違法事件上。如為禁斷私鑄銅錢,規定“私鑄者抵死,鄰、保、里、坊、村正皆從坐” 。有時甚至對人際間交流言語加以限制,玄宗開元五年《禁止街坊輕浮言語詔》:“堯屋可封,孔門無倨。此由淳風,彼洽徳敎,弘之在人。職歸所屬,如聞輦轂之下,閭閻之內,口無擇言,行不近禮,則失長幼之序,豈儀刑之政。宜令府縣長官、左右金吾,明加訓導捉搦,若有犯者隨事科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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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里坊制度的變化與瓦解

里坊制度隨着強盛的唐朝的政治穩定和經濟發展,很快就表現出它的弊病,最明顯的就是里坊制度與城市的功能相背離,阻礙了工商業的發展和人際交流。因此,嚴格的里坊制度持續到盛唐時,被迫逐漸發生了改變 。
唐高宗時期長安城的兩市日益繁榮,容納不下的店鋪開始向兩市附近的坊和春明門至金光門的街道兩旁蔓延,以至於東市西北的崇仁坊,西市東北延壽坊,熱鬧繁華超過了東、西市。皇室宮廷搬到大明宮後,大明宮前面的諸坊也有了工商活動。玄宗時有詔限制“廣造店鋪,出賃與人” ,但沒能阻止為便利和利益而日益增加的沿街店鋪的出現,坊內逐漸出現了“晝夜喧呼,燈火不絕”的夜市 。沿街開店、坊內商貿、夜間交易,完全違背了城市設計的初衷,挑戰着城市里坊格局的合理性。840年唐政府宣稱“京夜市宜令禁斷” ,然而這種商量的口吻並未產生效果,以至於唐武宗會昌時,連政府官員對夜間娛樂也不加干涉,默許它的存在 。
長安城聚集着大量致仕、趕考、經商的人,產生了以多種多樣謀生方式的新型市民,這些人對文化享樂和物質奢華的要求,使封建帝國的“禁遊食,抑工商”的傳統發生了動搖。《新唐書•食貨志》载“宮中取物於市,以中官為宮市使。……戶部侍郎蘇弁言‘京師遊手數千萬家,無生業者仰宮市以活,奈何罷?’” 。長安東西兩市對稱的理想化設計,也日益暴露出極大的不便。統治者與百姓的隔絕,王公貴族與市民百姓分開,等級分派和職業分佈居住,對城市過大,人口分佈密度不同的城市來說,那些居住在距離市場路途遙遠的里坊的人們,在中午開市,日落前閉市 的時間限制中,往來自然十分困難。市與坊的變化是同步的,夜禁本不實用於坊內,故有“六街鼓絕塵埃息,四座筵開語笑同”的景象。《太平廣記》記李俊舉進士在京師,將出坊訪友人包佶,“初五更,俊將候佶,里門未開,立馬門側……俄而里門開,眾竟出” 。說明李俊在坊內可以自由活動。坊內的相對自由,有的逐漸形成特色,如長安長興坊的畢羅店,輔興坊的胡麻餅等,都是表明坊內的繁華,也是市場滿足不了的需求在里坊內的必然補充。
工商業實力的上昇,衝擊着城市的里坊結構。居住在坊墻之內的人們,開始尋求突破這種封閉。原本沿街開門是少數人極高的特權,雖然天寶以後放寬了規定,也明令三品以上纔可以 。“唐至德二载正月十二日敕,自今后,犯夜人其有品命者,奏聽进止,自餘一切,凖式科決” 。坊墻給政治活動也帶來不便,當然不是統治者願意看到的矛盾,長安城巨大,五更三點坊門開啓,居住較遠的品官上朝顯然來不及,唐肅宗下令品官不在夜禁之例,是制度上又有鬆動。
到八世紀晚期,“坊市街曲,侵街打墻,接檐造舍” 更為頻繁。九世紀情況愈加嚴重,《唐會要•街巷》條載:“右巡使奏,義成軍節度使韋讓,前任宮苑使日,故違勒文,於懷貞坊西南角亭子西,侵街造房九間,勒旨,韋讓侵街造舍,頗越舊章,宜令折毀。”但作為維持治安的左右街使,還有無奈的表奏:“向街開門,各逐便宜,無所拘限,因循既久,約勒甚難。或鼓未動即先開,或夜已深猶未閉,致使街司巡檢,人力難周,亦令奸盜之徒,易為逃匿。” 對一些公然藐視規定的人顯得毫無辦法,以鼓聲為凖早晚的關閉里坊已被破壞。里坊制度以大道筆直,坊墻圍立的蔚為壯觀,構成了中國中古城市特有的的宏偉面貌,隨着墻壁被打開,雖未改變城內佈局的基本框架,而作為體現統治者意志的城市里坊制度卻名存實亡了。
市場、里坊制度既然成為困擾社會發展的桎梏,城市結構必然會在既違背統治者的本意、又符合統治者希望的矛盾下改變。因為統治者設計的里坊制度是為了加強控制,其目的是達到社會安定,而目的達到後,欣欣向榮的社會與十分不便的規劃就進入了無法兩全的窘境。而就在這整個社會發展的大趨勢中,被譽為“揚一益二”的揚州城崛起,提供了另外的證明。揚州是以手工業、商業自由騰飛,在中晚唐興起的新穎城市。城內發現一處位於主干大道河旁的唐代建築遺址 ,地下疊壓唐代早、中、晚遺迹,早期建築平面長方形,東西長11.8、南北寬8.3米,面闊三間,進深兩間。中期是在原來的基礎上改建,加築了向北擴大的臺基,成為面闊三間、進深兩間、增建了後廊的建築。晚期是在中期基礎上的重建,擴大台基,增建前廊,新辟西門。發現的七排四列共21個磉墩,表明這是一個面闊三間、進深兩間、前後出廊的格局。整個建築遺址中出土的瓷器有宜興窰、長沙窰、越窰、洪州窰、壽州窰、鞏縣窰、邢窰、定窰等諸多窰的產品。早期建築中見到的青釉和黃釉瓷,是宜興窰和壽州窰隋到初唐時期的器物。中期的種類增加,晚期最為豐富,為長沙窰、越窰、鞏縣窰、邢窰、定窰的產品,多具唐代中晚期器物特徵,這一發現進一步證明了三期建築遺址的年代關係,而且表明晚期瓷器來自更多的地區,改變了原來比較單一的南方青瓷的格局。不僅如此,早期建築房基北面發現陶缸6口,周圍散佈牛角、牛骨和加工後的骨料及梳篦、骨笄廢品,應是一個兼有家庭手工業作坊的民居。晚期重建的建築最引人注意的不是規模的擴大,而是新辟西門,正好面向揚州最繁華的南北大街,說明唐代後期並非是民宅,可能變為商業用房,具有邸店的性質,便於貨物買賣。基址內出土許多玻璃碎片,應是瓶、碗、杯的器物,分藍色、白色兩種,多光素無紋,也有少量飾乳釘紋,顯然來自西方,波斯陶片也有相當數量的出土。還有五十餘枚錢幣和三塊黃金,黃金呈不規則的扁方塊形,每塊均有切割痕迹,像是市場流通時切割所致。這個基址即使不是波斯邸胡店,至少也與胡商有直接的往來。考古發掘還表明唐代揚州城墻疊壓在唐代早、中期文化堆積之上,或疊壓在唐代早期墓葬群之上,其時代上限均晚於唐代早期,因此證明揚州城區開發在前,圍城在後 。揚州城的出現,沒有多少預先設計和傳統的束縛,雖然後來也補修了城墻,規劃了棋盤式的里坊格局,卻是“先有城後有墻”的先例。
必須指出的是,唐代長安、洛陽沿街開門,侵街造房對坊墻的破壞,是指城市里坊作為一種制度和機能的轉變。當時城內未必所有的坊都有坊墻,隋代初建大興城時有許多空坊,還有一些坊內雖有人住,仍有大片空閒之地,乃至荒蕪,甚至有人在此藉田。直到盛唐,郭城南部四列坊仍“率無居人第宅”,“雖時有居者,烟火不接。耕墾種植,阡陌相連” 。中唐以後,永達里還有“園林深僻處” 。兩京之外的地方城可能極少有坊墻,宋元方志在記載大規模城市拆除改造時,絕少提到坊墻。墻的修建是很大的工程,《唐會要》卷八六載,永徽五年(654)以四萬一千民夫修京師外郭城,用了三十天時間。開元十八年(730)“築京師”,用了九十天。這不是新造城墻,不過是維修而已。全城密集的里坊中,坊墻的建築量也相當大,由於是夯土建造,容易被雨水損毀,大概由本坊居民負責維護。“洛陽縣中界內坊墻因雨頹倒。比令修築,坊人訴稱,皆當合面自築,不伏率坊內眾人共修” 。貞元四年(788)“京城內莊宅使界諸街坊墻,有破壞,宜令取兩稅錢和雇工匠修築,不得科斂民戶” 。可見由於維修難度很大,不可能經常全面進行,也令統治者和百姓都感到是極大的負擔。而那些人烟稀少的里坊,很難想像會有人力和財力築出坊墻。《唐律疏議》卷八载:“越……坊市垣籬者,杖七十。侵壞者,亦如之” 。“垣籬”說明有的坊可能祇有簡易的籬笆墻。
里坊制度作為物質性的空間架構與人類活動息息相關,它的出現是以部落性群體向城市居民轉化為背景,它的消亡是商業發展、人際交流等複杂原因的需要。以封閉式為特徵的里坊制度,在逐漸顯現出缺乏生氣和活力的弊端的過程中,整體崩潰的趨勢成為必然,中國中古時期的城市格局終於完成了它的歷史使命,退出了歷史舞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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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里坊制度的特質及影響

以北魏洛陽和隋唐長安為代表的城市佈局規劃,本質上仍深深沉浸在禮儀規範之中,遵循着《周禮》規定的都城設計理念。唐長安宮城的南面是“前朝”,左有宗廟,右有社稷。皇帝主持重大朝政的太極宮內,象徵天子上應天帝,受命治國。太極殿前承天門外的大街名承天街,經過皇城的正門朱雀門,到外郭城的正門明德門,形成一條筆直的中軸綫,使全城呈左右對稱的佈局,設計建設為顯示王朝政權的正統性,體現了承接天帝旨意、遵循祖宗禮法的意圖 。城內實施的里坊制度雖然曾在統治管理上發揮過很大作用,在當時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而從規劃上看卻是一種失敗的發明,對城市的發展沒有體現出多少積極意義,反而束縛了社會的進步,甚至對文化傳統、人性心理產生了深遠影響。
里坊制度是人為制定的格局,而不是城市自然發展的結果。在對北魏洛陽和隋唐長安的復原研究中,人們會驚奇地發現在紙上擬定畫出的里坊界格,竟如此巧妙地與文獻的記載、至今保留的某些遺迹座標、古今沿用的縱橫街道相吻合,那些幾乎達到了幾何學上的精確度的里坊區塊,看上去象整齊的棋盤。這種井然有序的規劃通常被加以頌揚,甚至強調為一種均衡、和諧之美。其實就城市的本質來說,這種規劃本身並無奇巧而言,設計上不需要獨具匠心,無非是簡單的幾何學式的劃分,它不必考慮環境、資源的合理利用,祇是選擇了迅速、平均分配的原則。對新生的強權統治者來說,以簡化的空間形式設計,不僅方便快捷,在政治、軍事上還具有極大的實用性,在穩定社會、維護統治方面促成了封建社會的長期穩定。
政治影響最大,軍事防禦作用其次,商業交通功能祇是陪襯的中國中古時期的城市 ,缺乏城市自身功能的合理性,如果與古羅馬龐培城和東羅馬帝國首都君士坦丁堡相比,表現出極大的不同。公元79年維蘇威火山大爆發,羅馬龐培城全部埋於火山下,1748年開始陸續進行了百餘年間的發掘,逐漸揭示出城墻、街道、廣場、神廟、會議堂、劇場、體育場、角鬥場、浴場、住宅、作坊和店鋪等等。與中國明確出現里坊制度的時間相近,312—315年歐洲還出現一份官方記載羅馬城主要設施的明細單,記錄了城市中有方尖碑6座,橋樑8座,公共浴場11處,供水幹管19條,鬥技場2個,圓形大劇場2個,劇場3個,圖書館28處,鬥劍學校4個,觀賞海戰的水上表演場5處,大理石凱旋門36座,城門37座,倉庫貨棧290處,公共面包房254處,殿堂1790間,公寓住宅46602座。此後,考古學家又加上了926處私人開辦的小型浴池,18處市場或公共廣場,8處空場和公用地,30處公園或花園,而且不包括700處公共池塘和500處噴水池,130處水塔或水庫,外城里還有總數1萬多個雕像 。比君士坦丁堡大近四倍的北魏洛陽和唐長安,顯示了完全不同的內部結構和市民生活。
歐洲古代城市中也曾出現類似里坊制度下的棋盤式格局,但多是殖民的產物,殖民者沒有時間對城市仔細規劃,故採用這一便捷的方式,以達到有效統治的意圖,使其具有抵禦外來侵擾和對臣民強有力控制的雙重性。北魏遷都決策即定後,“洛京宜速成”也是君臣的共識 。隋代新都大興城於582年6月開始動工,歷經僅十個月就建成。表現出這類城市出現的共性。
城市本身就是突破了鄉村文化自給自足的方式,具備了將各種社會人員集中起來、提供文化傳播、商品貿易的場所的作用,體現出開放性,具有社會進步的積極意義。但是中國本來具有的“重農抑商”的傳統,再加之里坊制度使城市的本質功能受到了限制。在大一統的意識形態和中央集權下,里坊制度又成為一種普遍的城市規劃原則,使眾多的地方城市雷同,大量隋唐時期府、州、縣城祇有大小之別,罕見結構上的差異,缺乏個性的城市,抹殺了地域性、民俗性的特色。
妹尾達彥曾說:“使羅馬帝國崩潰的遊牧民族的遷移,破壞了羅馬都市構造,沒有積極建設新都市,給歐洲帶來長時期的荒廢。與此相比,在中國產生了用遊牧民族的手重新建造國都,導致隋唐長安、洛陽的建成。這種不同結果的原因,可以說是制壓了中國華北的中央欧亚遊牧民族政權的強大與中國城郭都市建設的優良相融合的結果。” 但是居住方式本應是人類適應環境的選擇,里坊制度卻要求對人為製造的環境必須服從。人與環境一經結合倂長期穩定,對人的心理和行為會逐漸產生深刻而微妙的影響,最終成為一種文化現象。如果說羅馬古城創造出的寬鬆,導致的是窮奢極欲和人性醜陋的過度發揮,使之喪失了控制、管理能力,那麼中國里坊營造出的生存狀態,達到了有效控制、管理的目的同時,卻導致了交流的阻礙,使人們產生一種封閉戒備的心理。
里坊制度下的城市極度缺少公共場所。歐洲古羅馬城中的鬥技場和劇場可同時容納羅馬的半數人口,經發掘的龐培城,圓形劇場也能容納2萬人,大約超過當時城內成年人口的一半。北魏隋唐城市雖然規模宏大,大型公共活動場所幾乎沒有。唐代足已使人驚異的麟德殿前寬敞的庭院,也僅能容納幾千人 ,而其用途是朝廷舉行宴會、藩臣來朝、宰臣奏事和道場祭典,屬於宮廷內部專用。興慶宮勤政務本樓前似乎也有廣場,唐玄宗常在這里設宴觀樂,文獻記載有一次大酺,百姓聚觀,秩序混亂,金吾士兵揮棒如雨,不能自制,玄宗祇好叫來京兆官兵前來鎮壓 。然而這樣能使“百姓聚觀”的事情不僅很少發生,也會使統治管理措不及防。
里坊制度下,接近於公共活動的場所的地方祇有寺院和市。北魏洛陽、唐代長安和洛陽城中林立的寺院,其建築基本樣式與宮殿、官署大致相似,有的原是舍宅為寺的住宅,通常採用院落式佈局,這裏是僧侶生活的空間,也與世俗民眾生活相聯繫,可以借用為進行節日娛樂、遊覽、讀書、住宿等。唐代“長安戲場多集於慈恩,小者青龍,其次薦福、永壽” 。《太平廣記》卷四九三記唐楚州龍興寺時說:“寺前素為郡之戲場,每日中,聚觀之徒,通計不下三萬人。……寺前負販、戲弄,觀看人數萬眾”。寺院的大殿和廊院墻壁上還常有壁畫,有的出於名家之筆,如韓幹、吳道子都曾在寺院畫過壁畫。有的寺院附有園林,如元都觀佔據了崇業坊的大部分,是一個吸引市民們觀賞桃花的地方。儘管寺院可以欣賞壁畫,遊覽園林,佛塔可供人登高遠眺,甚至在樓閣擺酒宴,但畢竟是拜佛之地,沒有義務向普通人傳播一般知識、文化,《入唐求法巡禮行記》提到“左右街七寺開俗講”類的事情 ,目的是為了宣揚佛法,提供娛樂和傳播文化祇是附屬的功能或意外的作用。
市場本身應具有開放性,起到廣場的作用。但四周圍墻,中午開市,日落前閉市,其開放性也大打折扣。由於城市的夜禁和市場嚴加管理,一些豐富多彩的城市生活不得不在坊內開展。北魏時市南專門有“調音、樂律二里,里內之人,絲竹謳歌,天下妙伎出焉” 。唐代諸如音樂舞蹈、文學藝術的發展,多是在少量人纔能涉足的深宮里和士大夫們的深宅大院裏,祇有某些里坊有小規模公眾交流的場所,如平康坊是歌伎聚集之地等。坊內雖然不夜禁,又有店鋪寺院,但在獨立小城似的空間裏,民間交流的規模和深度當然不可能太大。里坊制度下人際交流的另外一個途徑,便是數家共用一井的生活習俗,井成為人們聚集的地點,因此晚唐以後一些反映普通民眾生活的文學作品被稱為市井文學,而真正的發展是在宋代以後。
里坊制度極為突出的可視性標誌還有坊墻。墻不是城市的根本標誌,但中國從新石器時期開始,城墻卻是顯著的特色,以後愈演愈烈,戰國以後,幾乎凡城必有墻包圍,以至於沒墻似乎不能叫城,塢、堡、壁、壘都常稱為城,墻和城成為密不可分的同意語。英國城市規劃專家沃爾特•博爾在考察了中國城市後感慨地說出,要體會“封建”二字的涵義,就是城墻和圍墻 。如果比較世界各地的城市後,中國古代城市的墻的確十分顯眼,僅據目前考古調查,隋唐長安夯築了周長約36.7公里的城墻,厚16米;城內兩個市場的四周有約4米厚的夯土圍墻;已發現坊墻基寬2.5—3米;坊內小十字街街區墻厚約1.5米。居民住戶還有院墻,住宅儘管大小區別懸殊,但從中堡村、山西長治唐墓出土院落模型、莫高窟壁畫上看,格局基本上都是合院形式,貴族宅院佔地很大,由若干院落組成,院墻多得更是無法估算。外郭城墻、宮城墻、皇城墻、里坊墻、各家各戶的院墻,甚至道路也有身份區別的隔墻,唐長安還有專門供帝王出行的夾城墻。如果能把隋唐長安各種墻所占面積計算出來,將是十分驚人的數字。重重圍墻構築了城市的筋骨,成為一道道屏障,故白居易曾感慨地說出“隔街如隔山” 。
無論是北魏洛陽還是隋唐長安、洛陽,都是不同種族、不同語言的民眾從四面八方涌入的國際都會,也是各種文化傳播聖地,還是各地商販經營交流地點。然而對中國社會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上層社會中,封閉的里坊圍墻對廣大民眾卻起到了禁錮自由、限制活動的作用。坊墻的長期存在,引發着人們對私有領地的極度愛戀,產生相互排斥的心態。防禦功能的墻反映出的憂慮和警惕,使市井百姓在這種生活秩序中發展着生存技巧和智慧,容易演變為人們內心的設防,產生出民族性格中的消極方面。城市中重重圍墻造成的與外部相對隔絕,阻礙了人們的生理視野和精神視野,中國古代文化中一方面要吸收外部文化,一方面又謹慎地保持與外部隔絕的矛盾心理,或多或少與中國古代城市規劃中幾百年不變的穩定格局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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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結 語


都城是帝王和國家的象徵,層層環套的墻起到過安全防禦的作用,卻沒有阻止一個個封建王朝的覆滅。古代王朝的更替往往伴隨着城市的焚毀,唐代長安、洛陽以和平的方式瓦解了軍事堡壘般的里坊制度,雖然失去原來格局那種盎然的帝王之氣,卻迎來了百姓的笑語歡歌。里坊在城市規劃中的退出不意味中國城市發展的衰落,伴隨里坊制度變成消失的夢境,宋代長巷式佈局的新型模式興起,成為中國歷史上唐宋變革的重要標誌之一。至於元大都外郭城街道切割為坊,設有坊正等做法似乎是一種恢復,或許也與新的遊牧民族進入有關,即使如此,也和北魏隋唐的里坊制度有相當大的區別。人創造了城市,城市也在塑造人。里坊制度適應了政治、軍事和管理的需要而出現,對實行中央集權,調控軍事力量,直接掌握大量人口是必要的。但這種格局及其生活方式,卻限制了城市基本功能的充分發揮和社會的進步。衝破這一束縛,使歷時六七百年的里坊制度的崩潰,是精神和物質文明發展後不可避免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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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宫崎市定《漢代の里制と唐代の坊制》,《東洋史研究》第21卷第3號,27—50頁;曹爾琴《唐長安城的里坊》,《人文雜誌》1981年第2期,83—88頁;張永祿《唐長安城坊里管理制度》,《人文雜誌》1981年第3期,85—88頁;王維坤《試論中國古代都城的構造與里坊制的起源》,《中國歷史地理論叢》1999年第1期,73—110,249頁;劉淑芬《六朝的城市與社會》,臺北:學生書局,1992年。
〔清〕孫詒讓撰,王文錦、陳玉霞點校《周禮正義》,北京:中華書局,2000年,884頁。
《管子》卷五《八觀》,顏昌嶢著《管子校釋》,長沙:岳麓書社,1996年,122頁。
《吳越春秋輯校彙考•勾踐歸國外傳》第八,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131頁。
《管子》卷八《小匡》,187頁。
《管子》卷七《大匡》,175頁。
  群力《臨淄齊國故城勘探紀要》,《文物》1972年第5期,45-54頁。
《管子》卷八《小匡》,193頁。
《漢書》卷二四上,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1121頁。
《三輔黃圖》卷二,何清谷《〈三輔黃圖〉校注》,西安:三秦出版社,1998年,99頁。
  同上。
  張衡《西京賦》,《文選》卷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 61頁。
《藝文類聚》卷六二《坊》條引《漢宮闕名》,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1127頁。
  同上條引《晉宮闕名》,1127頁。
  同上條引《王瑉答徐邈書》,1127頁。
  范祥雍《洛陽伽藍記校注》卷第二,117頁。
  宿白《北魏洛陽城和北邙陵墓》注〔1〕;孟凡人《北魏洛陽外郭城形制初探》;王鐸《北魏洛陽規劃及其城史地位》;三文均收入洛陽市文物局、洛陽白馬寺漢魏故城文物保管所《漢魏洛陽城研究》,北京:科學出版社,2000年。
  范祥雍《洛陽伽藍記校注》,349頁。
  宿白《北魏洛陽城和北邙陵墓》。
  或認為九十二個,增補的里名是根據歷年出土墓誌檢索而出,見張金龍《北魏洛陽里坊制度探微》,《歷史研究》1999年第2期,51-67頁。
《魏書》卷一百一○《食貨志》,2855頁。
  齊濤《魏晉隋唐鄉村社會研究》,济南:山東人民出版社,1995年。
  張劍《關於北魏洛陽城里坊的幾個問題》,收入《漢魏洛陽城研究》。
  趙超《唐代洛陽城坊補考》,《考古》1987年第9期,838頁。
〔唐〕杜佑《通典》卷三,北京:中華書局,1992年,63頁。
《通典》卷三,63頁。
《舊唐書》卷四三《職官志》二,北京:中華書局,1991年,1825頁。
《舊唐書》卷三七,1357頁。
《太平御覽》卷一八○,北京:中華書局,1960年,878頁下欄。
〔清〕徐松撰,李健超增訂《增訂唐兩京城坊考》,西安三秦出版社,1996年,264頁。疑“藥”為“樂”之誤,因繁體字“藥”、“樂”字體相近所誤。太常寺掌邦國禮樂、郊廟、社稷之事。與藥物無關,《唐六典》卷一四《太常寺》云:“凡備大享之器物又四院,各以其物而分貯焉。”(395頁)或為放置禮樂用具之地。
《全唐文補遺》第2輯,西安:三秦出版社,1995年,330頁。
  趙超《唐代洛陽城坊補考》,《考古》1987年第9期,838頁。
〔清〕徐松撰,方嚴點校《唐兩京城坊考》卷五,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136頁。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洛陽唐城隊《洛陽東都履道里坊白居易故居發掘簡報》,《考古》1994年第8期,692-701頁。
《隋書》卷三《煬帝紀》上,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63頁。
《唐會要》卷八四,1553頁。
  洛陽市文物工作隊《隋唐東都洛陽城外廓城磚瓦窰址1992年清理簡報》,《考古》1999年第3期,17頁。
  大業元年營建洛陽宮,一年後完成;武德四年平定王世充毀壞,唐太宗時重修;顯慶元年重修,麟德二年完成;武則天天授二年又進行修繕。見《唐會要》卷八四。
《唐會要》卷八六,1575頁。
  徐蘋芳《中國古代城市考古與歷史研究》,《中國歷史考古學論叢》,台北:允晨文化公司,1994年。
  河北臨漳縣文保所《鄴城考古調查和鑽探簡報》《中原文物》1983年第4期,1—9頁。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河北省文物研究所鄴城考古工作隊《河北臨漳鄴北城遺址勘探發掘簡報》,《考古》1990年第7期,599頁。
  左思《魏都賦》,《文選》卷六,278頁。
  許作民輯校注《鄴都佚志輯校注》,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112頁。
  徐光冀《曹魏鄴城的平面復原研究》,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著《中國考古學論叢》,北京:科學出版社,1993年,422—428頁。
  范祥雍《洛陽伽藍記校注》卷五,349頁。
  宿白《盛樂、平城一帶的拓跋鮮卑——北魏遺跡》,《文物》1977年11期,38—46頁。盛樂城是拓跋鮮卑早期都城目前祇是推斷,並無更多的資料。
《魏書》卷一○五之三《天象志》,2392頁。
《魏書》卷二《太祖紀》,32頁。
  宿白《雲岡石窟分期試論》,《考古學報》1978年第1期,25—38頁;宿白《〈大金西京武州山重修大石窟寺碑〉的發現與研究》,《北京大學學報》1982年第2期,29—49頁。兩文收入宿白《中國石窟寺研究》,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
  劉淑芬《魏晉北朝的築城運動》,《六朝城市與社會》。
《魏書》卷二《太祖紀》,42—43頁。劉淑芬指出北魏有兩個平成,一名平城,位於今山西大同,一名新平城,又稱南平城或小平城,位於桑乾河以南。此條史料是指新平城,見《中古都城坊制初探》,《六朝城市與社會》。
《魏書》卷二三,604頁。
《魏書》卷三《太宗紀》,61,62,64頁。
《南齊書》卷五七《魏虜傳》,985頁。此條中的“南”字或為“閉”之誤。
《魏書》卷八《世宗紀》記載:景明二年(502)“九月丁酉,發畿內夫五萬人築京師三百二十三坊,四旬而罷。”(194頁)
《魏書》卷七八《孫紹傳》,1725頁。
《隋書》卷二十四《食貨志》,675頁。
  周一良《領民酋長與六州都督》,《魏晉南北朝史論集》,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
《北史》卷八○《賀訥傳》,2672頁。
《隋書》卷三三《經籍志》,990頁。
《魏書》卷六○《韓麒麟傳》,1340—1341頁。
  范祥雍《洛陽伽藍記校注》卷二,117頁。
《魏書》卷六○《韓麒麟傳》,1338—1339頁。
  張金龍《北魏洛陽里坊制度探微》,51-67頁。
  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688頁下欄。
〔唐〕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卷七尚書工部員外郎條,北京:中華書局,1992年,216頁。一說一百零八坊,應是大明宮建成後,新開道路把兩坊分而為四的緣故。
《舊唐書》卷三八《地理志》一,1421頁。
〔清〕徐松輯,高敏點校《元河南志》卷一引《韋述記》,北京:中華書局,1994年,3頁。
  宿白《隋唐城址類型初探(提綱)》,《紀念北京大學考古專業三十周年論文集》,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279—285頁。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六頂山與渤海鎮》,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
  關於坊內十字街,宿白先生作過詳細研究,根據《兩京新記》和《長安志》的記載,坊內各個區塊的表述方法分別是“西北隅、東北隅、西南隅、東南隅、北門之西、北門之東、東門之北、東門之南、南門之東、南門之西、西門之北、西門之南、十字街西之北、十字街西之南、十字街東之北、十字街東之南。” 宿白《隋唐長安城和洛陽城》,《考古》1978年6期,409—425頁。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西安唐城工作隊《唐長安安定坊發掘記》,《考古》1989年第4期,319頁。
  白化文、李鼎霞校注《入唐求法巡禮行記校注》卷四,石家莊:花山文藝出版社,1992年,433頁。
  對於“曲”也有另種解釋。〔明〕顧起元《說略》卷二○《居室》:“唐世妓女所居曰坊曲,《北里志》有南曲、北曲,猶今之南院、北院也。”
  趙強等《唐長安城發現坊里道路遺迹》,《考古與文物》1995年第6期,3-5頁。
〔宋〕宋敏求撰,畢沅校正《長安志》卷七,中國方志叢書第290號,臺北:成文出版社,1970年。
《太平御覽》卷一七三引《西京記》,848頁上欄。
  宿白《隋唐長安城和洛陽城》,《考古》1978年6期,409—425頁。
《長安志》(二),542頁。
《新唐書》卷九八《馬周傳》,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3901頁。
《唐律疏議》卷二六《雜律上》:“‘宮衛令:五更三籌,順天門擊皷,聽人行。晝漏盡,順天門擊皷四百槌訖,閉門。後更擊六百槌,坊門皆閉,禁人行。’違者,笞二十。故注云:‘閉門皷後、開門皷前,有行者,皆為犯夜。’”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489—490頁。
《唐律疏議》卷二六《雜律上》,489頁。
《舊唐書》卷一四《憲宗本紀》上,425頁。
《太平廣記》卷四五二《任氏傳》,北京:中華書局,1961年,3693頁。
《太平廣記》卷四八四《李娃傳》引《異聞集》,3985—3991頁。
《唐律疏議》卷八,“依監門式:‘京城每夕分街立鋪,持更行夜。鼓聲絕,則禁人行,曉鼓聲動,即聽行。若宮使賚文牒者,聽。其有婚嫁,亦聽。’注云:‘須得縣牒。喪、病須相告赴,求訪醫藥,賚本坊文牒者,亦聽。’”643頁。
《唐會要》卷八六《街巷》條,1576頁。
  姚合《同諸公會太府韓卿宅》,《姚合詩集校考》卷八,109頁。
《通典》卷三,63頁。
《新唐書》卷四九上《百官志》,1285頁。
《唐六典》卷一三,381頁。
《唐六典》卷二五,639頁。
  陳忠凱、楊希義《唐長安城坊里宅第變遷原因初探》,《文博》1991年第4期,42-47頁。常騰蛟、呂家新《唐長安里坊建築遺址的地理位置》,《考古與文物》1992年第5期,98—109頁。《舊唐書》卷九五《睿宗諸子》條載,睿宗賜長子成器“物五千段、細馬二十匹、奴婢十房、甲第一區、良田三十頃”(3010頁)。
《舊唐書》卷一二○《郭子儀傳》,3467頁。
《唐六典》卷三,74—75頁。
《唐會要》卷三一,575頁。
《唐會要》卷三一,575頁。
《舊唐書》卷六○《李晦傳》,2350頁。
《唐律疏議》卷八,172頁。
《唐律疏議》卷一八,337頁。
《唐律疏議》卷一二,233頁。
《唐律疏議》卷一六,303頁。
《新唐書》卷五四,1384頁。
〔宋〕宋敏求編《唐大詔令集》巻一○九,北京:商務印書館,1959年,565頁。
  關於里坊制度的瓦解,多有學者討論,不同意見可參見劉淑芬《中古都城坊制的崩解》,《六朝城市與社會》。
《冊府元龜》卷一五九,北京:中華書局,1960年,1926頁下欄。
《長安志》卷八:崇仁坊“一街輻湊,遂傾兩市,晝夜喧呼,燈火不絕,京中諸坊,莫之與比。”
《唐會要》卷八六《市》條,1583頁。
《唐語林》卷二記見重於武宗的王式“初為京兆少尹……。性放率,不拘小節,長安坊中有夜攔街鋪設祠樂者,遲明未已。式過之,駐馬寓目。巫者喜,奉主人杯,跪獻於馬前……式取而飲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41頁。
《新唐書》卷五二《食貨志》,1358—1359頁。
《唐六典》卷二○:“凡市,以日午擊鼓三百聲而眾以會,日入前七刻,擊鉦三百聲而眾以散。”(543—544頁)。
《太平廣記》卷三四一引《續玄怪錄》,2702頁。
《唐會要》卷八六《街巷》條,1576頁。
  吳翊如校《重詳定刑統》卷二六,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418-419頁。
《唐會要》卷八六《街巷》條,1576頁。
《唐會要》卷八六《街巷》條,1576頁。
  王勤金《江蘇揚州市文化宮唐代建築基址發掘簡報》,《考古》1994年第5期,413—420頁。
  俞永炳《試談絲綢之路上的揚州唐城》,《漢唐與邊疆考古研究》第1輯,北京:科學出版社,1994年,169-172頁。
《長安志》卷七。
《舊唐書》卷一六四《王播傳》附《王龜傳》,4281頁。
《全唐文》卷二六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1199頁。
《唐會要》卷八六,1576頁。
《唐律疏議》卷八,170頁。
  榮新江《盛唐長安:物質文明閃爍之都》,陝西歷史博物館、北京大學考古文博學院等編著《花舞大唐春:何家村遺寶精粹》,北京:文物出版社,2003年,48頁。
  陳正祥《中國文化地理》,北京三聯書店,1983年,72頁。
  路易斯•芒福德著,倪文彥、宋峻嶺譯《城市發展史》,北京: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1989年,180—181頁。
《魏書》卷六○《韓麒麟傳》,1338頁。
  妹尾達彥《唐代都市的構造與文化》,《國際中國學研究》創刊號,韓國中國學會,1998年。
  唐玄宗“嘗三殿打球,榮王墮馬閃絕”(《類說》卷七《打球墮馬》條)。又《類說》卷七引《教坊記》:“大曆三年(768)……宴劍南、陳、鄭神策軍將士三千五百人於三殿”,又見《冊府元龜》卷一一○,1312頁下欄。
《太平廣記》卷一六四《嚴安之》條引《開天傳信記》:“〔嚴〕安之至,則周行廣場,以手板畫地,示眾人。約曰:‘逾此者死’,以是終五日酺宴,鹹指其地畫曰‘嚴公界’,無一敢犯者。” 1193頁。
〔宋〕錢易《南部新書》,北京:中華書局,2002年,67頁。
  白化文、李鼎霞校注《入唐求法巡禮行記校注》卷三,369頁。
  范祥雍《洛陽伽藍記校注》卷二,203頁。
  沃爾特•博爾《論中國城市規劃》,转引自路易斯•芒福德著,倪文彥、宋峻嶺譯《城市發展史》。
  白居易《酬吳七見寄》,《白居易全集》卷六,8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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