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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2007]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四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以下简称租房补贴)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其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租金。

  对已承租公房的低收入家庭,按现行有关规定实行租金减免政策。

  第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

  第六条 廉租住房补贴及建设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市、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此外,可通过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七条 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委负责全市城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城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供应对象


  第八条 申请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城八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标准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九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十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第十二条 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三章 房源筹集


  第十三条 廉租实物住房采取新建和收购方式筹集。来源包括: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由政府回购,不足部分可采取集中建设方式)。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四条 廉租实物住房供应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原则上由区县政府组织建设或收购,对部分房源不足的区县,市建委可以适当调剂。

  第十五条 新建的廉租实物住房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配建的廉租住房由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价格回购并按规定的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按照小户型、满足基本住房需求、节能省地的原则建设或收购。具体标准由市规划委会同市建委、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廉租实物住房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编制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

第四章 审核与分配


  第十八条 对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三)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建委。

  (四)备案:市建委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建委予以备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第十九条 城八区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每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及补贴面积标准,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其中实物住房主要配租给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的家庭和承租危房及面临拆迁的家庭。

  第二十一条 有原住房的家庭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时,可将原住房退出或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不能退出原住房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差额面积发放租房补贴或配租实物住房。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租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实行轮候制度。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实行分类轮候,通过摇号方式确定排序。

  第二十三条 领取租房补贴的家庭应与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租房补贴由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直接支付产权人或产权单位。

  承租廉租实物住房的家庭应与房屋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按期交纳租金。租金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委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收购的廉租住房产权登记在区县政府委托的单位名下,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建设、收购的廉租住房的产权人不得将房屋转让、抵押。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不得转租、转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二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每年应按时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房补贴金额或者实物配租面积。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进行检查,对家庭收入连续1年超出规定标准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5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一) 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 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第二十九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建委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区县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配套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摘自 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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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建设局多渠道落实廉租房源



    今年,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该市的住房保障问题,把廉租房建设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市建设局认真贯彻落实,千方百计落实房源,为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也积极主动提供房源,把兴华苑39号楼四、五层部分房屋改造成廉租房,共25套,总面积1702平方米,每套约50平方米,改造好的廉租房为一室一厅一厨一卫,非常适合低收入家庭使用,将在年底前配租给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对象。(衢州市建设局)



摘自 浙江省建设信息港 2007.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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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全市城镇住房工作会议提出构筑保障体系 满足更多低收入家庭居住需求 2008年至2010年市区要新建廉租房1000套



    昨天召开的全市城镇住房会议提出,我市将形成以廉租住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专项过渡性用房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多类型、多层次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以满足更多低收入家庭居住需求。

  根据会议部署,我市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对符合《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要在2007年底前实现廉租住房保障“应保尽保”,2008年至2010年期间市区要新建廉租住房1000套,到2010年底前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要达到50%;将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制度,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2008年至2010年,每年要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0万平方米左右,用于解决市区低收入居民家庭和《市区农村村民危房改建和村民住房困难户住房建设实施意见(试行)》规定的一类地段失地村民的住房困难,并逐步改革以实物形态为主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制度,逐步实行租售并举的方式供应经济适用房;将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扩大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住房公积金制度到2010年在企业的覆盖面要达到60%以上;将着力解决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采取相对集中规划、建设的方式,建设租赁性人才公寓小区,有条件地解决引进高级人才的居住问题,并引导支持用工单位多途径、多方式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问题;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引导,加快安置房建设,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供应,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市委副书记、市长邵占维在昨天的会议上指出,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注重从温州实际出发,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目标,进一步摸清底数,搞好规划。要以解决具体困难为着力点,进一步制订和完善政策,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实际问题。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好公共服务职能,切实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提供资金保障,土地保障和实施程序公平公正的保障。

  副市长叶际仁对全市城镇住房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翁锦武、市政协副主席朱贵远出席会议。市政府秘书长黄纯诚主持会议。市房管局、市安居工程指挥部和瑞安市政府在会上作了表态发言。会上,市政府还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了2008年温州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责任书。



摘自《温州日报》2007.11.23 记者 尤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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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222户城镇特困户住上廉租住房



    云浮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让全市222户人均居住面积不足6平方米的城镇特困户圆了住房梦,真正享受到了“住有所居”政策带来的实惠。

  近几年来,云浮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进全民安居工程的实施,不断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让低收入家庭和“双特困户”实现“住有所居”。云浮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了4份有关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文件,每年都把“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确保城镇特困户居民住有所居”列为工作要点。为确保廉租住房建设顺利进行,市政府还建立了由房管部门牵头,有关职能部门配合支持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国土部门在编制年度用地计划时,按不低于住宅用地总量1%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等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建设、环保、气象、城市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能减则减、能免则免的原则对廉租住房建设的规费给予优惠,21项规费中全免的有4项,减免80%的有4项,减免70%的有8项,减免一半的有5项。此外,在实施保障方式上,采取“补人头”或“补砖头”的方式,市区和县城实行“补砖头”,即以实物出租为主,积极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加强维护管理,健全退出机制,提高房屋和资金使用效率。乡镇实施“补人头”,即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

  至今年10月底,云浮市累计完成廉租住房建设投资2000万元,建成近20000平方米共262套廉租住房,受惠群体从城镇特困家庭延伸到低收入家庭,由城市(县城)扩大到乡镇。在云城解放东路,刚刚搬进廉租住房的下岗工人林荣东乐呵呵地告诉记者,低廉租住房了却了他的一个心病,给他全家人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这位每月靠领取270元失业救济金的特困户,打心坎底里感受到了低廉租住房带给他的温暖和实惠。



摘自 广东建设信息网 200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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